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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寧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洛寧縣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時間:2023-05-25 15:32:00 來源:洛寧縣人民政府

            洛寧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洛寧縣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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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政〔2023〕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永寧街道辦事處,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洛寧縣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5月6日

            洛寧縣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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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新的《土地管理法》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國土〔籍〕字第26號)和《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農發〔2019〕11號)、《農業農村部關于積極穩妥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的通知》(農經發〔2019〕4號)、《河南省農村自建住房規劃和用地管理辦法(試行)》《河南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管理辦法(試行)》《洛陽市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等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洛寧縣行政區域內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的農村宅基地的申請、審批等,包括對原有合法來源宅基地上農村村民自建房改建、擴建和翻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

            第四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擴建、移建、拆建)應當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報批手續;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還應分別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或同意。

            第五條 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于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成員家庭依法享有申請農村宅基地的資格權。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宅基地資格權屬成員權,具有法定取得、長期享有、盤活利用、有償退出的權利;使用權人具有實際占有、合理使用的權利,經批準可出租、入股、抵押和轉讓。

            第六條 按照機構改革后職能職責劃分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要求及上級文件精神,各職能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要進一步理順監管體系,壓實監管責任,各司其事、協調配合,依法做好農村宅基地用地建設申請、審批、監管、執法、糾紛的調處等全程管理工作。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編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計劃并通報縣自然資源局;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和規劃許可等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農村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加強村民自建住房風貌規劃;辦理農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動產登記。負責牽頭制定計劃,對各鄉(鎮)負責農村宅基地審批工作人員開展坐標點測定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分發系統賬號,切實做好坐標點測定相關服務。

            縣住建局:依法履行村民自建房建設質量安全行業管理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自建房建設質量安全進行監管;負責引導村民自建住房建筑風貌,組織編制并免費為村民提供自建住房設計圖冊,組織建筑工匠培訓和管理。

            縣市場監管局:負責建筑材料生產、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維護建材市場秩序,及時發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縣供電公司:依法履行電力保障等相關職責,在接到鄉(鎮)審批相關材料后,方可對村民建房施工供電。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鄉(鎮)人民政府是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轄區農村宅基地審批和村民自建房建設管理,對村民自建房質量安全負屬地管理責任。負責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核批準工作,對宅基地申請、審批、使用全程監管,落實宅基地申請審查到場、批準后丈量批放到場、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場等“三到場”要求;負責對轄區宅基地用地的執法監管工作,落實巡查、報告和監督管理責任,建立農村宅基地動態巡查和村級宅基地協管員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置涉及宅基地使用的各類違法行為,防止產生新的違法違規占地現象;做好涉宅基地糾紛的調處和隱患排查化解工作。

            村級組織:村級組織要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制定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辦法,嚴格按照要求對農村村民建房申請進行審查。負責對涉及宅基地的意見或投訴舉報進行調處,并出具書面意見。加強對農村宅基地建設的巡查、監管,建立村級宅基地協管員和動態巡查制度,對未依法取得用地和規劃建設合法審批手續,或者未按批準內容進行建設的,應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報鄉(鎮)相關部門處理。按照部省指導、市縣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原則,建立健全農村宅基地管理機制,加強和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

            縣農業農村局和縣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宅基地管理審批工作,在審批過程中,需與縣林業局、交通局、供電公司等有關單位做好銜接、按相關要求做好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管控

            第七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牢固樹立“規劃即法”意識,按照先規劃后建設、不規劃不建設的原則,宅基地的選址及規模應符合經依法批準的村莊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村莊規劃。

            第八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要與美麗鄉村建設、舊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結合,新增住宅用地應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村周邊的丘陵坡地,村民按照規劃另址建房的,要按照承諾的時間無償退回原有宅基地。要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特別是耕地,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嚴禁在村莊規劃紅線外進行建設。

            第九條 村民自建住房宜體現當地傳統民居風格,弘揚傳統建筑文化,將傳統建造技藝與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相結合,鼓勵發展裝配式建筑,建設功能現代、風貌鄉土、成本經濟、結構安全、綠色環保的宜居住房。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村莊規劃確定的村莊總體風貌定位,選擇適宜的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引導村民按照設計圖冊建設住房。

            第十條 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積極穩妥開展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結合“空心村”治理、人居環境整治工作,按照村莊規劃清理拆除違規建筑、殘垣斷壁、廢棄圈棚舍和閑置廢棄或具有安全隱患的空心房、破舊房等,對閑置宅基地和住宅進行整理,因地制宜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可建成游園、果園、菜園、花園、文化廣場、村莊景觀,閑置住宅可建成村史館、圖書室、活動室等村民活動場所,有特色的閑置住宅倡導依法依規發展文化旅游和開展農事體驗活動等。

            第三章 宅基地申請條件、用地面積標準

            第十一條 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申請人身份應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申請人應當嚴格遵循“一戶一宅”規定,以“戶”為單位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按程序審批。

            “戶”的確定可以運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的基本成果,也可以堅持依法依規、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程序規范、群眾認可的原則,按照“一事一議”程序認定。

            第十二條 新規劃的宅基地優先利用存量建設用地,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村,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67平方米;山區、丘陵地區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原有宅基地已轉讓、出租或贈與他人的村民,不再分配宅基地。在原有宅基地之外申請新建住宅的,其原有宅基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要在村莊規劃中對村民自建住房作出統一安排,原則上以不超過三層的低層住宅為主,不規劃建設三層以上的住房。

            第十三條 對原有合法來源宅基地上自建住房進行改建、擴建和翻建的,每戶用地不得超過原核定面積。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以戶為單位提出申請:

           ?。ㄒ唬o宅基地的;

           ?。ǘ┏磉吜粢蛔优?,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分戶而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ㄈ┰赜绊懸巹?,需收回而又無宅基地的;

           ?。ㄋ模┯烧M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軍事等基礎設施建設占用而無宅基地的;

           ?。ㄎ澹┰谠厣戏?、改建、擴建房屋的;

           ?。┛h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ㄒ唬┮粦舳嗾?

           ?。ǘ┱剡x址不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的;

           ?。ㄈ⒃凶》哭D讓、出租、贈與或者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ㄋ模┥暾埩碇沸陆ㄗ》?,未簽訂退出原有宅基地協議的;

           ?。ㄎ澹┰姓氐拿娣e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解決分戶需要的;

           ?。┱剡x址存在安全隱患,不符合建房需求的;

           ?。ㄆ撸┎环舷嚓P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申請住房改建、擴建和翻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ㄒ唬┓潜炯w經濟組織成員繼承的房屋不能改建、擴建和翻建,待處于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ǘ└淖兺恋赜猛镜牟荒芨慕?、擴建和翻建;

           ?。ㄈ┓课菟袡啻嬖跔幾h的不能改建、擴建和翻建,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ㄋ模┎环洗迩f規劃、風貌管控的房屋不能改建、擴建和翻建。

            第四章 宅基地的申請審查、審批驗收

            第十七條 農戶提出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以戶為單位向村民小組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ㄒ唬掇r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ǘ掇r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ㄈ┥暾埲松矸葑C、家庭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ㄋ模M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書;

           ?。ㄎ澹┻x用市縣城鄉建設部門免費提供的通用房屋設計圖紙、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者審核的圖紙,或者由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提供的圖紙。

            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擴建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原宅基地合法權屬證明。

            第十八條 小組會議討論。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后,應當在10日內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討論通過后,將村民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提交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審查。沒有分設村民小組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等事項已統一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辦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 村級審核上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5日內審查申請材料是否真實有效,將村民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建房標準、相鄰權利人意見等提交村民會議討論。討論通過后將討論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簽署意見,與相關材料一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未通過的,由會議召集人告知申請村民未通過原因。

            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負責人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上簽署意見,連同申請人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一并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審批。村級組織應當做好檔案資料留存工作。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建鄉村規劃建設委員會,具體負責本轄區規劃建設管理,在便民服務窗口專設農村宅基地審批服務窗口,建立一個窗口受理、多個機構聯動的聯審聯批制度,實行宅基地申請審查、批準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驗收“三到場”。

            第二十一條 申請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和相關要求。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二條 收到村級申請后,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內設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房屋建設管理等相關機構進行審查。農業農村機構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是否經過村級審核公示等。自然資源機構負責審查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地質條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是否辦理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等。涉及林業、電力、水利、交通等管理的,要及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原則上優先審批使用村莊空閑宅基地,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對符合條件的,出具聯審聯批意見并繪制宅基地坐標平面位置圖。

            第二十三條 根據各部門聯審結果,由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對審核通過的發放由縣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統一印制的《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于3個工作日內告知供電部門對村民進行接電入戶操作;對審核沒有通過的及時告知村級組織。鄉(鎮)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臺賬,將有關資料歸檔留存,并將審批情況報縣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經批準用地建房的村民,應當在開工前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劃定宅基地用地范圍。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開工查驗,審查施工建設單位或個人的承建資質,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四至及建房位置。

            第二十五條 村民建房完成后應當及時申請驗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驗收申請后5日內組織實地驗收,檢查村民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設計圖紙、規劃要求建設住房,提交的房屋竣工驗收資料是否齊全等。對驗收合格的,出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未按批準要求使用宅基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整改。

            屬于建新退舊的,將原有宅基地在90日內退還本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方予驗收。

            通過驗收后,村民可持《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以及其他規定的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辦理《房地一體不動產權證》。對涉及另行選址新建住宅的,按照規定注銷原宅基地產權。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ㄒ唬猷l(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ǘ┎话凑张鷾实挠猛臼褂猛恋氐?;

           ?。ㄈ┮虺蜂N、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ㄋ模┛臻e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

           ?。ㄎ澹┓煞ㄒ幰幎ㄆ渌麘栈卣厥褂脵嗟那樾?。

            依照本條第1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閑置宅基地盤活利用

            第二十七條 積極穩妥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以提高農村土地資源利用效率、增加農民收入為目標,在依法維護農民宅基地合法權益和嚴格規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礎上,結合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三變”改革和“三權分置”等改革工作,探索盤活利用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的有效途徑和政策措施。

            第二十八條 因地制宜選擇盤活利用模式。統籌考慮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產業基礎和歷史文化傳承,選擇適合本地實際的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模式。鼓勵利用閑置住宅發展符合鄉村特點的休閑農業、鄉村旅游、餐飲民宿、文化體驗、創意辦公、電子商務等新產業新業態,以及農產品冷鏈、初加工、倉儲等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

            第二十九條 支持培育盤活利用主體。在充分保障農民宅基地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采取自營、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種方式盤活利用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鼓勵有一定經濟實力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進行統一盤活利用。支持返鄉人員依托自有和閑置住宅發展適合的鄉村產業項目。

            第三十條 鼓勵創新盤活利用機制。支持統籌安排相關資金,用于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獎勵、補助等。

            第三十一條 穩妥推進盤活利用示范。結合實際,選擇一批地方黨委政府重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健全、農村宅基地管理規范、鄉村產業發展有基礎、農民群眾積極性高的鄉(鎮),有序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試點示范。

            第三十二條 依法規范盤活利用行為。對宅基地盤活利用方式、經營產業、租賃期限、流轉對象等進行規范,防止侵占耕地、大拆大建、違規開發,確保盤活利用農村閑置宅基地規范發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由黨委或者政府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相關機構人員參加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負責宅基地審批管理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充實工作力量,安排工作經費,保障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有序開展。

            第三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五公開”制度,主動公開村莊規劃(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審批結果、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根據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要求建立完善綜合執法隊伍,按照網格化管理要求開展巡查,依法查處村民未批先建、違規建房等違法違規行為??h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局加強對鄉(鎮)執法的指導和監督,對需要聯合執法的事項,可以實行縣鄉聯動。村級組織要設立宅基地協管員,指定1名村級組織負責人兼任宅基地和自建房協管員,負責開展宅基地和自建房日常監管。

            第三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農村土地利用規劃的組織實施、農村宅基地的審核和使用監管,及時發現、制止和依法處理規劃區內違法違規建房行為,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做好農村宅基地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分級負責動態巡查機制,對農村住房建設違法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查處。向社會公開舉報、投訴電話和信箱,受理群眾舉報和投訴,根據職能權限依規做好涉宅基地糾紛的處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明確專門機構負責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設立聯合辦公窗口,各村明確一名宅基地協助管理員,加強農村宅基地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在農村宅基地審批與管理過程中負有相關職能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成立相應領導機構負責開展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為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提供人力、物資和必要的經費保障,配置農村宅基地動態巡查車輛,并逐步建立和完善“鄉鎮統籌、農業牽頭、部門聯動”的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機制。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負總責,行政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和村兩委及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鄉(鎮)人民政府要成立相應領導機構負責開展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把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

            第四十二條 制止和拆除違法建房的過程中妨礙、抗拒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或毆打、辱罵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村宅基地管理過程中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試行期2年。

            附件:1. 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申請審批流程圖

            2. 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3. 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4. 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

            5.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6. 農村宅基地批準書

            7. 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驗收意見表

            附件(1-7)

            關于《洛寧縣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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