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寧縣人民政府關于擬征收洛寧上嶺風電項目建設用地補償安置的公告
寧政公〔2022〕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等有關規定,為實施洛寧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規劃,現將擬征收洛寧上嶺風電項目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
洛寧上嶺風電項目征收土地。
二、涉及的鄉、村
上戈鎮池洼村、上戈鎮劉墳村、國營上戈林場。
三、土地地類、面積、用途和四至范圍
擬征收上戈鎮池洼村集體農用地0.0304公頃,土地用途為建設用地;上戈鎮劉墳村集體農用地0.2723公頃、未利用地0.1045公頃,土地用途為建設用地;國營上戈林場國有林地0.0507公頃,土地用途為建設用地。
具體四至范圍,地塊一:東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地塊二:東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地塊三:東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具體四至以該宗土地的勘測定界圖為準。
四、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河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豫政〔2016〕48號)規定執行。上戈鎮池洼村位于4103280503號區片,征地補償標準為57.75萬元/公頃;上戈鎮劉墳村位于4103280601號區片,征地補償標準為55.5萬元/公頃。待征地批準后,征地補償安置費及時足額支付給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分配使用。
五、社會保障費用標準
按照《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最低標準的通知》(豫人社規〔2019〕2號)執行。社會保障費用標準為71.7萬元/公頃。在征地報批前,嚴格按照征地面積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籌集標準,足額預存入洛寧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賬戶,在征地批準后用于支付被征地農民補貼。
六、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按照《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洛陽市國家建設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洛政辦〔2018〕49號)執行。
七、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采取貨幣安置和社保安置相結合的辦法安置。
八、其它事宜
?。ㄒ唬┒鄶当徽鞯氐霓r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補償標準及安置途徑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要求舉行聽證的,應于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縣自然資源局書面申請聽證,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ǘM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在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后5個工作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到縣自然資源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ㄈ┳员竟姘l布之日起,在擬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進行搶栽、搶種、搶建的樹木、青苗、建筑物等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特此公告。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