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洛寧縣人民政府關于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防治噪聲和大氣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起草了《洛寧縣人民政府關于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建議,請于1月13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建議發送至電子郵箱:lyslnxgaj@163.com。
附件:洛寧縣人民政府關于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附件
洛寧縣人民政府
關于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防治噪聲和大氣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通告。
第二條 在全縣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生產、運輸、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
因特殊情況確需燃放煙花爆竹的,經縣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實施。
第三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四條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工作。
中小學校應對學生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教育。
第五條 賓館、飯店和婚慶服務等經營者承辦喜慶等活動的,應當向消費者書面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勸阻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經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六條 電子煙花爆竹不得在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鳴放;在其他區域鳴放的,發出的聲音不得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改裝電子煙花爆竹燃放車輛需到公安交警部門申請備案。
第七條 未成年人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勸阻和舉報,舉報電話110。
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第九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進行處罰。
第十條 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公安、應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煙花爆竹違法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燃放等行為。
各鄉(鎮)人民政府、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及其它有關部門,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活動,教育、引導和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規定。
第十四條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