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寧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關于在全縣范圍內限制 機動車上路行駛的通告(第8號)
根據當前我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嚴峻形勢,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研究,決定在全縣范圍內限制機動車上路行駛?,F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時間
自2020年2月8日8時起執行,解除時間另行通告。
二、限制通行區域
全縣行政區域內,除縣域內高速、國道、省道之外的所有建成道路(城區及縣鄉村所有道路),另我縣臨縣、市界的卡點所有車輛(持有省、市、縣三級疫情指揮部發放通行證的車輛除外)一律勸返。
三、限制通行規定
(一)禁止范圍:所有私家車、貨車、面包車、三四輪車(電動車)、新能源汽車、農機車、工程車和未持有《洛寧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車輛通行證》的公務用車。
(二)為保障城市生產、生活正常運轉,以下機動車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應急指揮車等應急車輛。
2、在公安部門有備案且車身噴涂有供氣、供水、供油、供電、環衛、市政、郵政、通訊、銀行押運以及執行任務的行政執法和道路清障等專用車輛。
3、運送糧油、蔬菜、肉類、水果、飲用水等民生物資的機動車應提前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聯系、備案,經批準后允許通行;情況緊急的,可電話報備,事后提供證明材料、運送物資圖片。
4、公職人員上下班使用的車輛需由鄉鎮或相關委局出具證明,報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備案??h紀委監委將進行監督。
5、居民如需到縣域外上班、打工或因病需外出就醫的,憑居住地村(居)委會證明,報所在鄉鎮黨委政府或相關委局同意后,準予其乘坐的機動車上路外出。
6、殯儀館的殯葬車輛。
7、有洛寧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揮部統一印發通行證的工作車輛。
四、通行證辦理規定
對允許上路行駛的疫情防控工作用車(含公務用車),由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揮部統一發放《洛寧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車輛通行證》。需辦理通行證的,各鄉鎮和縣直各單位憑單位證明,統一到縣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辦理。
五、望廣大市民和交通參與者自覺遵守本通告規定,對違反限行公告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通過路面查處和電子警察抓拍等措施,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從嚴從重處罰。
特此通告
洛寧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