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政辦〔2018〕4號 洛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寧政辦〔2018〕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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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0日
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
審查制度的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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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市場體系建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范政府有關行為,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我縣經濟轉型升級和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方案》(洛政辦明電〔2017〕95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按照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要求,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確保全縣各級政府相關行為符合公平競爭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激發市場活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營造有利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市場環境,促進我縣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尊重市場,競爭優先。尊重市場經濟規律,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以促進和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為重點,著力轉變政府職能,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干預,激發市場活力,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
(二)立足全局,統籌兼顧。按照建設全國統一市場的要求,著力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清除市場壁壘,促進商品和要素在全國范圍內自由流動。從我縣實際出發,統籌考慮維護國家利益、區域發展、經濟轉型等多種需要,穩妥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
(三)科學謀劃,分步實施。結合實際分階段、分步驟穩妥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堅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規范增量政策的同時,逐步清理、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存量政策。加強整體規劃,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我縣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四)依法審查,強化監督。加強與現行法律體系和行政管理體制的銜接,把自我審查和外部監督結合起來,加強社會監督和執法監督,強化責任追究,提高公平競爭審查的權威和效能。
三、主要任務
(一)審查對象。我縣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二)審查方式。政策制定機關在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要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填寫《洛寧縣公平競爭審查情況表》《公平競爭審查報告》(見附件3、4)。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不予出臺,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制定政策措施及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法律法規規定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必須組織聽證的,應當在聽證中增加公平競爭審查內容。有關政策措施出臺后,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向社會公開。
縣政府各部門的自我審查機構由各部門根據情況自行確定,報縣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h政府各部門下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各部門確定的自我審查機構進行審查,公平競爭審查可以與合法性審查結合進行。對公平競爭審查過程中的疑難問題,涉及法律、法規的由縣政府法制辦負責審查,涉及職能的由縣編辦負責審查,涉及其他事項的由縣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牽頭,根據職責劃分,由涉及的政府部門負責審查。
(三)審查標準。政策制定機關在制定政策措施時應當維護和促進市場競爭。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各鄉(鎮)、各部門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要從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角度,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審查:
1. 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1)不得設置不合理或歧視性的準入或退出條件;(2)公布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且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3)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4)不得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事前備案程序;(5)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1)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2)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4)不得排斥、限制或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設立分支機構;(5)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3. 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1)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2)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3)不得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4)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4. 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1)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2)不得違法披露或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3)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4)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5. 例外規定。屬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1)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國防建設的;(2)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的;(3)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社會公共利益的;(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 相關事項。(1)政策制定機關要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2)政策制定機關要逐年評估相關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對實施期限到期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要及時停止執行或進行調整。
四、工作要求
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應遵循先審查增量、再有序清理存量的工作程序,及時審查規范增量政策措施。按照“誰制定(起草)、誰清理”的原則,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對相關現行政策措施進行清理,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并將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暴露比較集中、影響比較突出的規定和做法,要盡快予以廢止;對以合同協議等形式給予企業的優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要設置過渡期,留出必要的緩沖空間;對已兌現的優惠政策,不溯及既往。2018年3月10日前,縣政府及所屬部門完成相關現行政策清理工作。清理結果報縣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由縣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清理情況公布政策措施清理、廢除目錄。
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制定相關現行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明確工作方式步驟,加強分類指導,確保相關現行政策措施清理廢除工作穩妥推進。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機制。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縣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見附件1),由縣發改委、縣政府法制辦、縣商工委、縣工商局具體牽頭負責(縣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成員名單(見附件2),縣發改委主要負責人任召集人,縣政府法制辦、縣商工委、縣工商局分管負責人為副召集人。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縣發改委,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各有關單位要建立相應制度,逐步建立公平競爭審查機制,負責推進本部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及時向縣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報告公平競爭審查及清理情況。各鄉(鎮)、各部門要落實工作經費和人員保障,確保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順利實施。
(二)健全競爭政策。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確立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的要求,有針對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時研究新經濟領域市場監管問題,不斷完善市場競爭規則,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三)定期評估完善。對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后出臺的政策措施,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在定期清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一并對政策措施影響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評估,每年至少要開展一次公平競爭審查情況的抽查評估。鼓勵委托第三方開展評估,評估報告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對經評估認為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要及時廢止或修改完善。
(四)強化執法監督。公平競爭審查要堅持自我審查與外部監督相結合,堅持社會監督和執法監督相結合。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有關部門要依據法定職責及時予以處理;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要及時向省級反壟斷執法機構提供線索,并積極配合上級部門工作,依法調查核實。政策制定機關要及時糾正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五)強化責任追究。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考評、督查和違法違規責任追究機制,將公平競爭審查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完善政府守信機制,強化政務誠信約束和問責機制,促進公平競爭審查和依法行政、誠信政府建設有機融合。對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時糾正相關政策措施的鄉鎮和部門,有關部門依法查實后要作出嚴肅處理。對失職瀆職等需要追究有關人員黨紀政紀責任的,要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六)積極宣傳培訓。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大宣傳力度,及時解讀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重要舉措,組織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業務培訓,增進全社會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認識和理解,為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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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洛寧縣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2. 洛寧縣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3. 洛寧縣公平競爭審查情況表
4. 公平競爭審查報告(參考樣式)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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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寧縣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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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職責
(一)統籌協調推進公平競爭審查相關工作。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進行宏觀指導,協調解決制度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二)加強各級、各部門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方面的信息溝通和相互協作,及時總結各級、各部門實施成效,推廣先進做法和經驗;
(三)研究擬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審查標準,明確審查程序,推動工作不斷完善。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縣發改委、縣政府法制辦、縣商工委、縣工商局等部門組成。
聯席會議由縣發改委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召集人,縣政府法制辦、縣商工委、縣工商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員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報聯席會議確定。聯席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增補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縣發改委( 縣物價檢查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辦的各項具體工作;發揮牽頭協調作用,及時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加強工作督導,定期開展專項檢查。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分別指定一名同志擔任。
三、工作規則
(一)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全體會議,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員單位可以提出召開全體會議的建議。
(二)研究具體工作事項時,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可召集部分成員單位參加會議,也可邀請其他部門和專家參加會議。
(三)聯席會議以紀要形式明確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后印發有關方面并抄報縣政府,重大事項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四)在聯席會議召開之前,可根據實際情況由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召開聯絡員會議,研究討論聯席會議議題和需提交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工作要求
縣發改委要會同縣政府法制辦、縣商工委、縣工商局等部門切實做好聯席會議各項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及時向各成員單位通報情況。各成員單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認真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充分發揮聯席會議作用,形成高效運行的長效工作機制,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平穩有效實施。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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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寧縣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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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 集 人:楊保武 ?縣發展改革委主任
副召集人:焦先鋒 ?縣政府法制辦主任
崔書濤 ?縣商工委副主任
馬小娟 ?縣工商局副局長
成 ???員:馬江波 ?縣編辦副主任
井柏民 ?縣財政局副局長
段笑波 ?縣教育局副局長
肖建國 ?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
張軍武 ?縣住建局副局長
董新波 ?縣交通運輸局副局長
劉 ?毅 ?縣政府金融辦副主任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縣發改委(縣物價檢查所),縣物價檢查所所長金玲同志擔任辦公室主任,負責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附件3
洛寧縣公平競爭審查情況表
年 ??月 ??日 ?????
政策措施名稱 | ? | |||
起草 部門 | 單位名稱 | ? | ||
負 責 人 | ? | 職 ???務 | ? | |
聯 系 人 | ? | 聯絡方式 | ? | |
具體審查部門 | 部門名稱 | ? | ||
部門負責人 | ? | 職 ???務 | ? | |
聯 系 人 | ? | 聯絡方式 | ? | |
政策措施類別 | (對照審查四類標準填寫) | |||
政策措施制定背景、重要性、 必要性 | ? | |||
審查方式 | ? | |||
審查結論 | 是否違反相關標準(如違反,請詳細說明情況) | |||
是否適用 例外規定 | 如適用,請詳細說明符合相關情形和條件 | |||
其他需要 說明的情況 | ? | |||
審查機構主要負責人意見 | ? |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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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競爭審查報告(參考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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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審議、批準主體):
《XXX》已經進行了公平競爭審查,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審查概況
根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要求,我單位(部門)制定的《XXXXX》,屬于XX(對照審查四類標準,列明政策措施的種類、性質),已經于X年X月X日至X日,經過我單位(部門)公平競爭審查。
二、審查方式
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其中,要寫明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途徑、形式,聽取到的意見和建議內容。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組織聽證的,寫明組織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人員組成以及聽取到的意見和建議內容。
三、審查結論
對照審查標準,區分情況,分別作出“可以實施”、“不予出臺”、“政策調整”或者“屬于例外規定”的審查結論。其中,如果“屬于例外規定”的,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說明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
四、相關問題的處理建議
包括對聽取意見過程中,利害關系人、社會、群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采納情況、提出問題的答復情況;在審查結論中認為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需要進行政策調整的,可提出具體調整方案;經過審查,認為屬于例外規定的,輿論引導及宣傳解釋預案、方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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