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寧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洛寧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洛寧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洛寧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為切實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力度,逐步改善我縣土壤環境質量,保障我縣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河南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環文〔2016〕274號)和《洛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洛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2017〕31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及十九屆一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認真落實黨中央、河南省及洛陽市一系列決策部署,立足我縣實情和發展階段,著眼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嚴控新增污染、逐步減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為深入踐行綠色發展理念,為建設“藍天常在、青山常在、綠水常在”的美麗洛寧而奮斗。
(一)工作目標
到2020年,全縣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基本建立。到2030年,全縣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建立健全。
(二)主要指標
到2020年,全縣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最終數據以河南省下達的任務指標為準),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全縣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二、主要任務
(一)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1. 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
按照國家、省、市統一部署,整合現有相關土壤調查數據,充分了解各地土地利用情況,以我縣18個鄉(鎮)388個行政村農用地及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及加工、醫藥制造、危險化學品生產及使用等企業用地為重點,配合省、市開展全縣范圍內的土壤污染狀況詳查。通過現場踏勘、人員訪談等對詳查點位進行核查,補充信息調查表,及時調整詳查點位。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情況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2020年10月底前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建立全縣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1次調查。(縣環保局牽頭,縣財政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衛計委等參與,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依據我縣有色金屬礦采選、冶煉等重點行業企業調查資料,初步針對金雞山尾礦庫、金銘選廠、洛寧縣產業集聚區、洛寧縣垃圾填埋場等14個重點點位開展初步調查監測分析,發現區域內重點污染因子為鎘、鉛、砷、鋅。下一步結合污染源普查、環境統計等多來源企業信息,以受污染耕地、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及加工、醫藥制造、危險化學品生產及使用等企業用地為重點,根據國家污染土壤調查監測結果,對污染土壤開展詳細調查評估,明確污染面積、分布、程度等,為實施農用地安全利用和建設用地風險管控提供依據。(縣環保局牽頭,縣農業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商工委等參與)
2. 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
配合建立市控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在糧食生產核心區內基本農田、果蔬標準園和林(草)地周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及備用水源地、污染企業(含工業園區)及再生利用企業周邊、采礦區及周邊、尾礦庫及周邊、固體廢物集中處理處置場地及周邊、規?;笄蒺B殖場周邊及污水灌溉區、大型交通干線兩側等區域,配合完成全縣區域的市控監測點位設置。同時配合市級相關部門在我縣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醫藥制造、危險化學品生產及使用等重點監管行業企業周邊設置風險點位。土壤環境監測基礎點位每5年開展1次監測,風險點位每年開展1次監測,掌握重點區域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及其變化情況。2018年底前,縣環境監測機構配備重金屬快速檢測儀、農藥殘毒快速檢測儀等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監管執法設備,確保監測、執法人員具備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能力。組織參加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提高土壤環境監測能力。2020年底前,配合市級相關部門完成土壤環境監測點位布設工作。(縣環保局牽頭,縣發改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等參與)
3. 提高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2018年底前,配合市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完成我縣土壤環境質量基礎數據錄入工作。借助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拓寬數據獲取渠道,實現數據動態更新,逐步完善土壤環境數據庫,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對我縣礦產資源開發集中的區域,以及重點行業企業周邊土壤環境影響區,識別出受污染土壤安全利用區、風險管控區、治理修復區,為實施土壤環境風險管控提供依據。(縣環保局牽頭,縣發改委、財政局、科技局、商工委、國土資源局、住建局、農業局、衛計委等參與)
(二)實施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
1. 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
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三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以耕地為重點,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按照國家關于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結合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2018年底前配合市級相關部門開展我縣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建立分類管理清單,結果經縣政府審定后上報市級土壤環境信息管理平臺。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配合市級相關部門每3年對各類別耕地面積及分布等信息進行更新,逐步完善耕地土壤環境質量檔案信息。逐步開展園地、林地等其他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工作。(縣農業局牽頭,縣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林業局等參與)
2. 加大農用地保護力度
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將受污染耕地逐步調出永久基本農田,保證農業生產環境安全。優先將我縣東部等基本農田集中區納入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中。(縣國土資源局牽頭,縣環保局、農業局、財政局、畜牧局、發改委、住建局等參與)
2017年11月底前制定完成我縣土壤環境保護方案,從污染來源控制、耕地質量提升、產出農產品質量檢測等方面明確具體措施對土壤環境進行保護。制定全縣耕地質量建設規劃,加強耕地地力保護和有機質提升工作,有條件的地區應開展秸稈機械粉碎直接還田、秸稈青儲過腹還田、秸稈堆漚還田、增施有機肥、種植綠肥等技術推廣。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土壤環境質量例行監測等數據,定期對各等級耕地面積進行評估,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鄉(鎮),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限制性措施。定期開展向耕地及農田溝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業、醫療廢水和未經處理的養殖小區畜禽糞便,占用耕地傾倒、堆放城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業廢料及廢渣等違法行為的專項檢查。(縣環保局牽頭,縣國土資源局、農業局、財政局、畜牧局、發改委、住建局等參與)
杜絕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及加工、醫藥制造、危險化學品生產及使用等重污染行業企業。(縣環保局牽頭,縣發改委、商工委參與)
大力發展特色高效農業,以農業產業發展推動土壤環境保護。抓好谷子、紅薯、大豆等雜糧優勢產業基地建設,重點建設蘋果等優勢水果產業區。聯合制藥龍頭企業、合作社等,在丘陵地帶種植茱萸、柴胡、連翹等中藥材,加快推進中藥制藥品牌建設。同時在申報“三品一標”農產品和農業標準化生產示范基地時,要將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納入評價范圍。(縣農業局牽頭,縣國土資源局、財政局、園藝局等參與)
3. 推進農用地安全利用
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參照國家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術指南,結合不同作物品種及種植習慣等情況,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增施有機肥、鈍化劑、阻隔劑、改良劑及種植綠肥等農藝調控和代替種植措施,保障農產品安全。引進篩選、示范推廣適宜的重金屬低積累小麥、玉米等品種。嚴格監管改良劑等施用效果,并由專業檢測機構對其進行質量檢測,防止帶入新的污染物質。根據國家、省、市相關評價技術及標準,科學篩選、評價和推廣安全利用類耕地“邊生產、邊治理”實用技術。到2020年,完成市政府下達的輕度和中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標。(縣農業局牽頭,縣國土資源局、環保局等參與)
以現有農業服務組織為依托,建立投入少、成本低、效果好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專業化服務組織。優先組織種糧大戶、農民合作社開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形成示范和帶動作用,調動廣大農民積極參與。加強對農民、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宣傳安全利用相關知識。加強受污染耕地風險管控和農產品質量檢測。(縣農業局牽頭,縣財政局、畜牧局參與)
4. 落實農用地嚴格管控
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根據土壤環境例行監測和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等,在土壤污染問題突出區域開展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劃定,2018年底前完成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劃定工作。開展重度污染耕地土壤環境風險評估,對污染較重的區域,開展地下水環境風險評估。對地下水、飲用水水源污染物超標的,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采取污染物阻隔等措施防控土壤進一步污染。(縣農業局牽頭,縣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水利局、發改委等參與)
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有序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嚴格管控類耕地進行種植結構調整或實施退耕還林,無法調整實施的,調整為未利用地。(縣農業局牽頭,縣發改委、國土資源局、環保局、財政局、林業局、畜牧局、市政園林局等參與)
5. 加強林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
建立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制度。對林地產出的食用農(林)產品進行定期檢測,檢測質量不合格的要嚴禁其流入市場。嚴格控制化學農藥使用量,大力推廣生物農藥,嚴禁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加大生物農藥、引誘劑使用推廣力度,提倡使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無公害綠色防控技術。根據土壤環境質量詳查結果,對林地、園地中土壤污染問題突出的區域,逐步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無法修復的,調整為未利用地。(縣林業局牽頭,縣農業局、園藝局、財政局、市政園林局、環保局、國土資源局等參與)
(三)加強建設用地準入管理
1. 開展建設用地調查評估
自2017年起,按照國家發布的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規定,對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及加工、醫藥制造、危險化學品生產及使用等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方負責開展調查評估;已經收回土地使用權,以及受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縣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報告在縣環保、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縣環保局牽頭,縣國土資源局、住建局、規劃局參與)
所有新(改或擴)建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對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和風險評估,提出防滲等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防治設施需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2017年11月底前,縣政府要與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及加工、醫藥制造、危險化學品生產及使用等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縣環保局牽頭,縣商工委、發改委等參與)
2. 實施疑似污染地塊清單化管理
開展歷史遺留疑似污染地塊排查。以我縣工礦企業和周邊區域為重點,全面排查已關閉或搬遷的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醫藥制造以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及使用等企業用地,明確企業生產年限、主要污染物、土地利用現狀、周邊敏感源等信息,將排放鎘、鉛、砷、汞、鉻等重點污染物且尚未開發的企業用地納入疑似污染地塊清單并實行動態更新,此項工作2017年11月底前完成。(縣環保局牽頭,縣國土資源局、發改委、商工委、住建局、規劃局、安監局等參與)
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對排放重金屬污染物、生產經營年限超過5年、無防滲或隔離設施、周邊500米范圍內有居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自然保護區等環境敏感保護對象的疑似污染地塊進行優先調查,建立優先調查清單。地塊納入優先調查清單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委托有相關資質的專業機構開展土壤環境初步調查;責任主體滅失的,由縣政府負責開展調查。2018年6月底前,配合市里完成歷史遺留污染地塊排查工作。根據土地使用權人提交的土壤環境調查報告,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負面清單,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等進行動態更新,及時向市級相關主管部門提交。(縣環保局牽頭,縣國土資源局、住建局、商工委等參與)
3. 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
嚴格用地準入。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h國土、住建和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規劃等相關規劃時,要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將污染地塊優先規劃為場館、綠化、商業、公共市政等對土壤環境質量要求不高的用地類型。經風險評估對人體健康、周邊生態環境等有嚴重影響的污染地塊,治理修復不滿足相關要求或未經治理修復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場所等開發利用。(縣住建局、國土資源局牽頭,縣環保局、規劃局、發改委等參與)
建立污染地塊優先管控名錄。對列入污染地塊名錄的地塊,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委托有相關資質的專業機構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評估,并根據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和評分標準對地塊進行風險評估,劃分地塊污染風險等級,調查評估報告報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責任主體滅失的,由縣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根據污染地塊風險分級結果,建立污染地塊優先管控名錄,并向社會公開。(縣環保局牽頭,縣國土資源局等參與)
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對優先管控名錄中的污染地塊,暫不開發利用,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采取風險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擴散和轉移;擬開發利用的要納入治理與修復項目庫,逐步開展治理與修復,達到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后方可開發利用。需開展風險管控的污染地塊,組織劃定管控區域,在管控區域設立標識,并公開地塊歷史信息、污染類型、污染面積等基本信息;定期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離、阻斷等工程控制措施,阻止污染擴散或切斷暴露途徑。(縣環保局牽頭,縣國土資源局、水利局等參與)
4. 強化污染地塊監管機制
建立縣規劃、國土、環保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h規劃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h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出讓、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土壤環境質量不符合相關規劃用地要求的地塊禁止流轉??h環保部門要加強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對未進行調查評估,應開展治理修復而未開展,或治理修復效果不達標的土地,縣環保部門不批復在其上面開發進行的項目環評;建立健全專家論證和檔案管理制度,對污染地塊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活動的可行性等進行論證,并報縣環保部門備案。(縣國土資源局、環保局、規劃局牽頭,縣住建局等參與)
(四)強化未利用地環境保護
1. 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監管
按照科學、有序原則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依法嚴查非法排污、傾倒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特別是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強對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相關責任主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縣環保局牽頭,縣國土資源局、水利局、公安局、林業局參與)
2. 加大未利用地保護力度
加強對丘陵、荒坡地等重點生態功能區未利用地的保護,嚴格控制開發強度。強化淺山丘陵區、荒草地、灘涂等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禁止向宜耕后備區域傾倒、堆放工業廢棄物及城市垃圾、糞便和其它有害廢棄物。(縣國土資源局牽頭,縣環保局、公安局、水利局、林業局等參與)
擬開發為農用地的宜耕后備土地,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根據調查評估結果確定農產品種植結構,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西部低山區等宜耕后備土地要納入監管重點。(縣農業局牽頭,縣環保局、國土資源局參與)
加強飲用水水源地土壤保護力度,嚴格管控水源地內土地用途和開發利用強度。以故縣水庫周邊區域為重點,定期開展水源地及其周邊土壤環境監測,嚴厲打擊違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開發行為,確保保護區及周邊土壤環境安全。(縣環保局牽頭,縣國土資源局、水利局、住建局、農業局、畜牧局參與)
3. 強化空間布局管控
將生態保護紅線與空間開發保護管理相銜接,在熊耳山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地等紅線區域實施最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產業退出制度。加強規劃區域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根據土壤環境承載能力和區域特點,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醫藥制造以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及使用等重污染行業企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以熊耳山自然保護區等為重點,嚴禁在自然保護區內及其周邊建設重污染行業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縣發改委牽頭,縣商工委、國土資源局、環保局、住建局、規劃局、水利局、農業局、林業局、畜牧局等參與)
(五)嚴格控制和預防土壤污染
1. 強化重點行業環境監管
(1)加強重點行業企業環境監管
2017年11月底前,以排放鎘、砷、汞、鉛、鉻等重金屬污染物的企業為重點,結合各級污染源監管、環境統計等數據,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依據企業生產狀況和污染物排放情況每年進行一次更新,并向社會公布。列入名單的企業要自行或委托專業檢測機構,每年10月底前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報環保部門備案;縣環保部門每年要對有5年及以上生產年限的重點監管企業和產業集聚區周邊至少開展1次監測,數據及時上傳全市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h環保部門每年至少開展1次重點監管企業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檢查,督促企業采取措施應對非正常運行情況。(縣環保局牽頭,縣商工委等參與)
(2)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土壤環境監管
自2017年起制定并實施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實施方案。重點監管尾礦庫所在企業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和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物資,按規定編制、報備環境應急預案。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企業要將輻射事故應急納入突發環境事故應急預案,每年對本礦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推進綠色礦山建設,新增礦山和在產大中型礦山基本達到綠色礦山標準。(縣環保局牽頭,縣國土資源局、安監局、發改委、商工委、財政局、農業局等參與)
在2017年底前完成歷史遺留尾礦庫排查和現役尾礦庫安全排查。按照“一庫一策”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優先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農田周邊地區存在的危庫、險庫、病庫進行整治,通過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開展整治工作。(縣安監局牽頭,縣國土資源局、商工委、環保局等參與)
對已停產的遺留尾礦庫,及時監督用地單位落實和完成土地復墾工作。(縣國土資源局牽頭,縣安監局、商工委、環保局等參與)
以上工作要在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
(3)加強涉危企業排查與監管
配合市級部門開展涉危企業排查,全面摸清危險廢物產生種類、數量、流向等信息。將藥品包裝容器等納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服務范圍,依托現有醫療廢物收集網絡統一收集,委托專業處理機構進行統一處理;加強各鄉鎮、農村和偏遠地區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縣環保局牽頭,縣衛計委、發改委、商工委、公安局等參與)
2. 加強污染防控與廢物處置
(1)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
結合污染源普查、重點行業企業空間位置遙感核實等活動,逐步建立涉重金屬企業管理臺賬。加強涉重金屬企業污染物排放管控力度,對于直接排放廢水、廢氣的,要督促建設污染處理設施或委托第三方進行處理;對排放不達標的企業,形成分類管控清單,分別采取限期整改、停業整頓、關閉等措施保障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在重金屬排放量較大地區,通過合理布局工業污水處理設施等措施,限制含重金屬工業廢水進入市政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嚴格執行重金屬排放“等量置換”“減量置換”要求,嚴防以金屬再生回收和資源循環利用為名義新增重金屬產能和重金屬排放。2017年底前,制定重金屬綜合防控規劃,提高重點行業精細化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涉重金屬企業清潔生產水平。到2020年,全縣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下降比例達到市政府下達目標。(縣環保局牽頭,縣商工委、住建局、水利局、發改委等參與)
(2)規范企業拆除活動
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及加工、醫藥制造、危險化學品生產及使用企業,在拆除、運輸生產設施設備、污染治理設施活動時,要嚴格按照國家發布的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技術規范,事先制定殘留化學品、物料等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重點明確殘留污染物處置方法和拆除設施設備流向、處理方法;在拆除上述建筑物、構筑物時,對建筑物和構筑物固體廢物進行鑒定,判定固體廢物類別,明確一般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一般固體廢物轉運至建筑垃圾填埋場,危險廢物由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一般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轉移須向縣環保、住建部門報告。(縣環保局牽頭,縣商工委、住建局等參與)
(3)規范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處置
重點開展尾礦渣、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冶煉渣、砷鈣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等產生固體廢物堆存場所排查,以崇陽河、底張河、景陽河、金門澗、趙村河等區域為重點,對遺留尾礦庫開展尾礦和礦渣堆存場所風險排查。對有責任主體的,督促相關責任方制定整治方案,對具有使用價值的固體廢物,通過市場運作、有償使用的方式逐步消化,對無使用價值的固體廢物,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責任主體滅失的,由縣政府負責制定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推進歷史遺留鉛銀鋅廢渣、黃金廢渣等無害化處理、處置。(縣發改委牽頭,縣環保局、商工委、安監局、住建局等參與)
推進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礦區要依托共伴生礦產及尾礦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加強尾礦提取有益成分等資源化利用。建立節約與綜合利用示范基地。(縣發改委牽頭,縣環保局、商工委、安監局等參與)
3. 控制農業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鼓勵采取秸稈還田、深松整地等措施,提升耕地地力,引導農民增施有機肥、生物肥、復合肥等新型高效肥料,減少化肥使用量。開展果菜有機肥替代化肥工作,在優勢水果產業區示范推廣“有機肥+配方肥”“畜-沼-果”“有機肥+水肥一體化”“自然生草+綠肥”等模式。用作肥料或肥料原料使用的生活垃圾、污泥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固體廢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主要農作物化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測土配方施肥技術覆蓋率達到90%以上;有機肥養分還田率達到60%。(縣農業局牽頭,縣財政局、市政園林局、供銷社等參與)
科學施用農藥。加強病蟲害預警與防治工作,充分發揮和加強我縣農業有害生物測報網站監測預警機制,提高測報準確率。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在部分鄉(鎮)率先開展生物農藥示范推廣工作,推廣以蟲治蟲、以菌治蟲、以菌治菌等生物防治技術;在果蔬標準園增設防蟲網、滅蟲燈、粘蟲板等物理防蟲設施。健全完善“監管部門+農資企業+農戶”的農資監管信息化平臺,推行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實名購買農藥制度,逐步建成農藥監管平臺。到2020年,主要農作物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覆蓋率達30%以上,專業化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縣農業局牽頭,縣林業局、商工委、供銷社、園藝局等參與)
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自2017年起,在農藥使用量較大的地區逐步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試點,通過回收補貼、農藥銷售押金制度等手段,完善回收服務體系,逐步健全貯運和回收加工網絡。(縣農業局牽頭,縣財政局、發改委、供銷社、商工委等參與)
加強廢棄農膜回收處理。在農膜使用量較大的地區開展廢棄農膜回收處理試點,建立廢舊農膜回收站,配套必要的設施、設備和人員,2017年起開展試點工作。結合農膜補貼開展“交舊領新”或“以舊換新”工作,完善回收服務網絡。鼓勵企業參與提高殘膜收購價。鼓勵使用加厚地膜,嚴禁生產和使用厚度0.01毫米以下地膜。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行為。到2020年,力爭實現全縣廢棄農膜全面回收利用。(縣農業局牽頭,縣供銷社、財政局、發改委、商工委等參與)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加強飼料中鎘、銅、鋅、鉛、砷等重金屬含量檢測力度,規范抗生素等藥品的使用,指導養殖戶科學使用獸藥、飼料,防止有害成分通過畜禽養殖廢棄物還田對土壤造成污染。創新治理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畜禽養殖污染治理,提高治理的專業化水平和防治效果。到2020年,全縣規?;B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100%。(縣畜牧局牽頭,縣環保局、農業局、發改委、財政局等參與)
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開展全縣污灌區排查及灌溉水水質監測。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嚴禁灌溉工業和醫療廢水。實施糧食生產核心區農田水利灌溉系統修復工程,探索推動再生水用于農業灌溉。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情況,應及時調整種植結構。(縣水利局牽頭,縣農業局、環保局、林業局等參與)
4. 減少生活污染
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試點。嚴禁將分類后的生活垃圾再次統一收集后進行處置。開展分類垃圾終端處理體系建設,對餐廚垃圾等有機質含量較高的垃圾,采用厭氧堆肥、發酵處理;可以回收利用的廢塑料、包裝容器等,進行資源化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采取填埋等措施處理。強化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廢棄電子產品等含重金屬廢物的安全處置。落實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減少過度包裝。(縣發改委牽頭,縣住建局、財政局、環保局等參與)
規范垃圾處理處置。按照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工作有關要求,對全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堆放點開展排查,2018年底前形成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清單,逐步開展清理整治。根據排查結果,對距離農田和居民點較近且環境風險較高的,優先制定環境風險整治方案并開展整治。2018年底前完成在用、停用和已封場的生活垃圾填埋場排查,摸清數量及分布;按照土壤環境調查相關技術規定,對垃圾填埋場周邊土壤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估。加強運行的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和滲漏情況、填埋氣體排放情況的監測以及填埋場監測井的管理和維護,堅決查處滲濾液直排和超標排放行為;已經封場的,通過種植植被、樹木等進行綠化。到2020年,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基本實現全覆蓋,資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縣住建局牽頭,縣環保局、發改委、財政局、農業局、商工委等參與)
加強污泥處理處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干化、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防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簡易填埋等不符合環保要求的處置行為,避免污泥處置過程造成的土壤污染。加大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去向檢查力度,鼓勵將處理達標后的污泥用于園林綠化等。新、改、擴建污水處理廠在設計、建設階段應配套建設污泥減量化設施,推廣采用深度脫水等工藝。(縣住建局、環保局牽頭,縣發改委等參與)
(六)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
1. 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在建立污染地塊清單的同時,開展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和治理修復責任主體認定工作。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已收回、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鄉(鎮)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縣環保局牽頭,縣國土資源局、住建局、發改委等參與)
2. 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
依據國土、農業、環保等部門現有土壤污染點位超標區調查資料,結合生態環境保護、農業發展、土地利用等規劃,2018年5月底前,制定縣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建立項目庫,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土壤環境質量例行監測等結果,動態更新項目庫。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中要重點突出我縣鎘、鉛污染的修復。(縣環保局牽頭,縣農業局、國土資源局、住建局等參與)
3. 開展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工作
立足全縣實際情況,明確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與修復的邊界,將土壤環境質量與農產品雙超標區域納入優先治理項目。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與修復原則上以行政區劃為單位,建立“政府主導-科技支撐-農民實施”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模式。政府應鼓勵、引導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到土壤污染治理修復中。按照“邊調查,邊治理”的原則,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到2020年,完成省、市政府下達的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任務。(縣農業局牽頭,縣環保局、國土資源局、發改委參與)
以擬開發利用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根據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等,按照國家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編制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項目方案,針對不同污染類型,綜合采用物理、化學工程等技術,并從修復價值、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等方面對修復措施進行篩選,達到國家有關建設用地使用標準后方能進行施工建設。(縣環保局牽頭,縣國土資源局、住建局參與)
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完成試點項目方案編制。在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評估、修復目標選擇、修復技術篩選、工程監管、成效評估等方面進行探索,逐步形成適合全縣土壤污染防治實際的治理與修復技術模式。(縣環保局牽頭,縣財政局、農業局、國土資源局、住建局、科技局等參與)
4. 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
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挖掘、堆存污染土壤等造成的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保部門報告。治理與修復期間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對地塊及周邊環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與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等,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縣環保局要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h環保部門要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的指導、監督,建立誠信檔案,并將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縣環保局牽頭,縣住建局、商工委、農業局、國土資源局、發改委等參與)
5. 監督目標任務落實
建立工程進展調度機制,各鄉(鎮)每年11月底前要向縣環保部門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情況,縣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縣環保局牽頭,縣農業局、國土資源局、住建局等參與)
三、保障體系
(一)構建全社會共治體系
1. 強化政府主導
定期召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會議,研究、協調、解決土壤污染防治重點難點問題??h環保局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和措施,并加強統一指導、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能力,改善土壤環境。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協同做好我縣土壤污染治理修復相關工作。(縣環保局牽頭,縣發改委、科技局、商工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住建局、水利局、農業局、林業局、畜牧局等參與)
2. 發揮市場作用
積極推進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探索土壤污染治理項目與經營開發項目組合開發模式,健全社會資本投資回報機制,推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污染地塊風險管控。開展“互聯網+”等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創新,鼓勵各類投資進入環保市場,加快培育壯大一批環保產業龍頭企業。探索在重點行業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縣發改委牽頭,縣財政局、環保局、農業局、國土資源局等參與)
3. 加強社會監督
推進信息公開。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適時公布全縣土壤環境質量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新(改、擴)建項目要公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縣環保局牽頭,縣國土資源局、住建局、發改委、農業局等參與)
積極引導公眾參與。鼓勵公眾通過環保熱線、信函、政府網站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環境違法行為,以及治理修復等過程進行監督??筛鶕枰刚埈h境保護義務監督員,參與現場環境執法、土壤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等。鼓勵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縣環保局牽頭,縣國土資源局、住建局、農業局等參與)
推動公益訴訟。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對造成土壤污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負有土壤污染防治職責的行政機關怠于履行職責或怠于起訴時,縣司法部門督促負有土壤污染防治職責的行政機構履行職責或督促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各鄉(鎮)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開展相關案件辦理工作。(縣檢察院牽頭,縣法院、國土資源局、環保局、住建局、水利局、農業局、林業局等參與)
4. 落實企業責任
排放重點污染物的企業要按照環保規范要求,建設和運營污染防治設施,確保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重點監管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因生產、經營活動等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擴散,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把存在重大環境風險隱患的企業違法信息納入社會誠信檔案,約束企業主動落實土壤污染防治主體責任,接受社會監督。(縣環保局牽頭,縣商工委參與)
5. 開展宣傳教育
制定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結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通過電視、報紙、移動網絡、專題講座等,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的環境保護宣傳和培訓工作。(縣環保局牽頭,縣委宣傳部、縣文廣新局、教育局、國土資源局、住建局、農業局等參與)
(二)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政策保障
1. 加強監管能力建設
完善土壤環境管理體制,加大環境監管隊伍,配備專職管理人員,2017年底前完成。提高土壤環境管理人員能力,對相關管理人員每年至少開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將重點企業監管、土壤環境監測、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及工程監管等作為培訓的重點。加強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加大投入,改善實驗室條件、增加監測設備,提高監測水平。加強項目管理規范化建設,完善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項目的專家論證制度,通過專題講座等形式提高管理人員項目監管能力。相關管理人員要定期深入農村、企業等開展實地調研,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總結,并定期報上級部門。(縣環保局牽頭,縣農業局、國土資源局、住建局等參與)
2. 加強環境監管執法
明確監管執法重點。重點監測土壤中鎘、鉛、砷、汞、鉻等重金屬污染物;重點監管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醫藥制造、危險化學品生產及使用等行業;重點監管基本農田及畜禽集中養殖區等區域。(縣環保局牽頭,縣國土資源局、住建局、農業局、畜牧局、水利局等參與)
加大執法力度。對全縣環境執法人員每年至少開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提高環境執法人員能力,加強現場執法取證能力。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建立環保、公安等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h國土、農業、住建等相關部門應按職責分工,配合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專項執法工作。完善環境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推動環保、公安等執法案件信息錄入共享,鞏固和提升執法效果。(縣環保局牽頭,縣公安局、國土資源局、住建局、農業局、安監局等參與)
3. 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
將土壤環境事件納入現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完善各級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能力,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處置救援能力建設,定期開展相關管理人員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培訓??h環保局監督推進潛在土壤污染行業企業編制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處置過程中造成的土壤環境污染。要將突發環境事件對土壤環境的影響程度、范圍和應對措施作為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報告的重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對土壤造成污染的,責任單位應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土壤環境損害評估,及時調查和評估污染的程度和范圍,防止污染擴散,同時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縣環保局牽頭,縣公安局、安監局等參與)
4. 加大科技支撐體系建設
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技術研究。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研究頂層設計,把土壤環境保護、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關鍵技術研究與示范,列為科技計劃支持的重點,開展土壤環境基準、土壤環境容量與承載能力、污染物遷移轉化規律、污染生態效應、土壤污染與農產品質量關系等基礎研究。研究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適用技術,從育苗、田間管理、收獲、修復植物處置等方面,篩選重金屬超富集植物、間作套種等修復模式,重點突破修復植物資源化利用技術。研發建設用地調查評估、風險阻隔、治理修復等適用技術。(縣科技局牽頭,縣財政局、教育局、商工委、環保局、發改委、國土資源局、住建局、農業局、林業局、衛計委等參與)
加快研究成果轉化應用。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技術、裝備成果的轉化和推廣。積極引進國內外土壤污染風險識別、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與風險控制等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縣科技局牽頭,縣財政局、教育局、環保局、發改委、農業局、林業局等參與)
發展治理修復產業。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第三方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修復等。通過政策推動,加快完善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成熟產業鏈,培育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發揮“互聯網+”在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全產業鏈中的作用,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縣發改委牽頭,縣環保局、商工委、科技局、國土資源局、住建局、農業局、人社局等參與)
5. 完善資金投入機制
加大財政投入。爭取中央財政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統籌相關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統籌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支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申請國家試點項目。(縣財政局牽頭,縣農業局、環保局、發改委、國土資源局、水利局、商工委等參與)
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積極發展綠色金融,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發放綠色信貸的力度。支持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發行綠色債券,鼓勵對綠色信貸資產實行證券化,支持設立市場化運作的綠色發展基金。(縣發改委牽頭,縣財政局、環保局等參與)
(三)嚴格目標考核
1. 建立評估考核制度
縣政府與各鄉(鎮)簽訂年度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每年12月底前對各鄉(鎮)本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進行終期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縣環保局牽頭,縣委組織部、縣委縣政府督查局等參與)
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評估考核結果經審定后作為地方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和黨政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內容,作為對地區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及相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作為土壤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縣環保局牽頭,縣委組織部、縣財政局、審計局等參與)
2. 明確部門職責
縣環保部門負責土壤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縣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對農產品產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參與農產品產地土壤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管理;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縣耕地保護,確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縣市政園林部門負責城鄉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縣住建部門負責城鎮污水集中處理過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和農村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縣商務工信主管部門負責工業等行業準入管理過程中的土壤污染預防監督管理;縣畜牧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過程中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地管理、濕地保護等過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h發改、科技、財政、衛生計生、安監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負責)
3. 嚴格責任追究
對評估考核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評估考核的鄉(鎮),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紀進行責任追究。對在評估考核中瞞報、謊報的鄉(鎮)及個人從嚴問責。對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土壤污染問題的,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有關要求,實行終身責任制。涉嫌失職、瀆職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縣監察局牽頭,縣委組織部、縣審計局、環保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等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