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洛寧縣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6年9月20日
洛寧縣城市藍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水系保護與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澇,改善城市人居生態環境,提升城市功能,促進城市健康、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城市藍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藍線,是指城市規劃確定的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第三條 本縣城市規劃區內城市藍線的規定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藍線的規定和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城市藍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城市藍線管理規定,有權對違反城市藍線管理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六條 編制各類城市規劃,應當劃定城市藍線。城市藍線應在組織編制各類城市規劃時劃定。城市藍線應當與城市規劃一并報批。
第七條 劃定城市藍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城市藍線應當根據城市規劃所確定的河道、水庫、湖泊、濕地、水渠等界限劃定;
(二)城市藍線控制范圍應當包括為保護城市水體而必須進行控制的區域;
(三)城市藍線規定應當考慮堤防、防洪、環保、景觀、排灌等需要;
(四)控制范圍清晰,附有明確的地理坐標及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五)與同階段城市規劃的深度保持一致;
(六)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八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階段,應當確定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需要保護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體,劃定城市藍線,并明確城市藍線保護和控制的要求。
第九條 在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劃定的城市藍線,規定城市藍線范圍內的保護要求和控制指標,并附有明確的城市藍線坐標和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第十條 城市藍線應在批準前由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征求群眾意見。
第十一條 城市藍線一經批準,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不得變更或調整。因城市各層次的城市規劃修編所引起的城市藍線變更或調整,在審批相應層次的城市規劃的同時予以審批。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城市藍線變更或調整,在具體變更或調整方案提出后,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按法定程序審批。
第十二條 城市藍線一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
因城市發展和城市布局結構變化等原因,確實需要調整城市藍線的,應當依法調整城市規劃,并相應調整城市藍線。調整后的城市藍線,應當隨調整后的城市規劃一并報批。
第十三條 調整后的城市藍線應在當報批前進行公示,但法律、法規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十四條 在城市藍線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違反城市藍線保護和控制要求的建設行為;
(二)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等污染城市水體的行為;
(三)填埋、占用城市藍線內水體的行為;
(四)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壞地形地貌的行為;
(五)其他對城市水系構成破壞性影響的行為。
第十五條 在城市藍線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經批準的城市規劃。
在城市藍線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應當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規劃許可,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占用城市藍線內的用地或水域的,應當報經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臨時占用后,應該限期恢復。
第十七條 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對城市藍線范圍內及其周邊的各類用地、建筑物、構筑物、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做好規劃控制工作。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城市藍線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建設的施工管理工作。
縣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分管水域內藍線范圍內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行為的監督管理。
縣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分管水域內藍線范圍內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定期對城市藍線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藍線范圍內進行各類建設活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