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寧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洛寧縣城市綠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寧政〔2016〕18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洛寧縣城市綠線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6年9月8日
洛寧縣城市綠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洛陽市城市綠化條例》和《洛陽市城市綠線及綠地建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區內各類綠地以及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給予明確界定,并進行嚴格保護和管理的控制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洛寧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綠線的劃定和對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建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縣市政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線的管理工作。規劃、國土、住建、林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縣城綠地、服從縣城綠線管理的義務,對違反縣城綠線管理的行為有勸阻和舉報的權利。
第六條 城市綠地率與人均公園綠地指標按照國家園林縣城標準進行動態控制管理,不得因人口的增加和城區規模擴大而降低建成區的綠地總指標。
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逐步實施數字化管理。
第七條 縣城總體規劃、縣城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是縣城綠線劃定的主要依據。下列區域應界定縣城綠地,并劃定縣城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園綠地(含綜合性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帶狀公園、街旁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含居住綠地、公共設施綠地、工業綠地、倉儲綠地、對外交通綠地、道路綠地、市政設施綠地、特殊綠地)以及其他綠地;
(二)具有重要生態和園林景觀價值的河渠、湖塘、濕地、丘陵、山地等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的保護范圍等;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八條 城市規劃和市政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合作,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等各類綠地,劃定城市綠線,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的用地的界線、規化綠地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的界線的具體坐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確定縣城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編制其他專項規劃和進行縣城建設不得違反縣城總體規劃確定的縣城各類園林綠地的具體布局。
第十條 劃定城市綠線的現有綠地,由市政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并確定管理單位。劃定城市綠線的規劃綠地,由市政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建成后由市政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
第十一條 縣城規劃區內新建工程項目的用地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區綠地系統規劃的要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城市綠線內用地選址時,應當征求市政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城市綠線確需調整的,應當征得原劃定和批準機關同意。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市政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將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劃定的城市綠線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市綠地。在縣城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設施應當限期遷出或拆除。因建設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臨時占用城市綠線范圍內城市綠地的,應當制定保護恢復綠地方案,報縣市政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落實補償責任后,方可占用。同時,應在被占用綠地四周明顯位置公示占用單位、事由、期限、批準單位、時間及恢復措施、施工單位、施工責任人及監督電話等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縣域范圍內的建制鎮也應將綠地系統規劃作為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確定綠化目標和總體布局,規定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
第十五條 城市綠線分為實施線、控制線,應明確所在區位的坐標,制定落實管理措施,納入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進行管理。其審批、調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十六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七條 縣市政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城市的綠化規劃編制,負責城市工程建設綠化方案的審核,并對建設項目綠化部分組織竣工驗收或監督檢查和備案,實施綠色圖章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城市綠地的建設和管理實行綠色圖章審批制度。凡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該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報市政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符合城市綠線要求和綠化建設指標規定的,由市政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加蓋城市綠化審批專用章后,方可進行工程建設。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在不遲于主體工程竣工后第一個綠化季完成。
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批準的綠地設計方案建設綠地??h市政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各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施工的跟蹤管理,及時查處擅自變更綠化規劃或無綠化資質施工的行為。
建設工程竣工后,市政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綠地率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定城市綠化設計工程設計方案的市政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易地綠化的書面申請,經同意后實施。
市政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易地綠化建設申請書和相關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書面決定;不予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經同意易地綠化的單位,應當按決定書的要求完成綠地建設任務。
第二十一條 因客觀條件限制確定達不到綠地建設標準也無法易地綠化的,經市政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建設單位交納易地綠化費。
易地綠化建設費由市政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標準收取,所有費用全額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準備用于城市綠化建設、養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縣城綠線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場、堆放雜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不得擅自砍伐樹木、破壞植被和綠化設施。
第二十三條 城市綠線劃定的規劃綠地,暫不進行建設的,應當予以嚴格控制,不得擅自改變綠地性質。
第二十四條 市政園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實施情況以及綠地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和《洛陽市城市綠化條例》等規定及時進行糾正、查處,并將重大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城鎮體系規劃所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外的防護綠地、綠化隔離帶等的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9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