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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寧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洛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實施辦法和洛寧縣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政〔2016〕17號)

          時間:2016-09-15 16:03:49 來源:本站


          寧政〔2016〕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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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 現將《洛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實施辦法》和《洛寧縣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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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9月13日    

          洛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實施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洛陽市委 ?洛陽市人民政府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實施意見》(洛發〔2016〕3號),優化財政涉農資金使用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集中財力打贏脫貧攻堅戰,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16〕22號)和《河南省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實施辦法》(豫辦〔2016〕2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十三五”時期我縣脫貧攻堅目標,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加大統籌整合和資金投入力度,優化涉農資金使用機制,充分發揮中央和省賦予我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自主權,提高涉農資金配置效率,形成幫扶合力,確保如期完成脫貧攻堅任務。

          (二)目標任務。通過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形成“多個渠道引水、一個龍頭放水”的扶貧投入新格局,激發我縣內生動力,緊緊圍繞脫貧攻堅突出問題,以摘帽銷號為目標,以脫貧成效為導向,以扶貧規劃為引領,以重點扶貧項目為平臺,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撬動金融資本和社會幫扶資金投入扶貧開發,提高資金使用精準度和效益,確保如期完成脫貧攻堅任務。

          (三)基本原則

          1.渠道不變,充分授權。攻堅期內,對國辦發〔2016〕22號文件明確的中央涉農資金、豫辦〔2016〕28號明確的省涉農資金、洛財辦〔2016〕41號明確的市涉農資金和本辦法明確的縣財政安排的涉農資金,除個別有特定用途不宜統籌的外,全部納入統籌整合范圍。資金下達渠道不變,項目審批權限完全下放到縣,由我縣圍繞脫貧攻堅規劃集中統籌使用。

          2.精準發力,注重實效。財政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與脫貧成效緊密掛鉤,以規劃引領投入,資金使用要精確瞄準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著力增強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改善貧困人口生產生活條件。

          3.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由縣政府主導,相關部門通力協作,項目鄉鎮全力推進,實現全縣涉農資金的統籌使用,形成促進農業農村發展的工作合力。

          4.規劃引領,突出重點。涉農資金整合堅持以扶貧規劃為引領,以重點項目為平臺,按規劃確定項目,按項目統籌資金,引導各類要素向規劃區內集聚。優先支持重點領域、重點區域、重點環節的項目。

          第三條 ?資金整合范圍

          (一)中央財政資金統籌整合范圍。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16〕22號)文件確定的范圍(項目明細見附件1),20類61項資金及省級相應安排的配套資金全部納入整合范圍。在優先保障試點任務圓滿完成的基礎上,將中央相關部門安排的試點類項目資金納入統籌整合使用范圍。以后年度新增歸屬于國辦發〔2016〕22號文件確定的資金,也納入統籌整合范圍。

          (二)省級財政安排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范圍。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農村生產生活基礎設施、產業發展、部分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和生態環保方面的13類28項資金,納入統籌整合范圍(項目明細見附件2)。在優先保證試點任務圓滿完成的基礎上,將屬于試點類的項目資金納入統籌整合范圍。

          (三)市級財政安排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范圍。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美麗鄉村市級配套、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土地治理及農業產業化項目市級配套、生態村創建獎補、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農村危房改造獎補、市級財政專項扶貧、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美麗鄉村示范點建設、通組通戶道路硬化和宜林荒山綠化等9類17項資金,納入統籌整合范圍(項目明細見附件3)。

          (四)縣級財政安排的涉農資金整合范圍??h級財政安排的用于農業生產發展和脫貧攻堅資金。具體有扶貧專項、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產業化發展、一事一議財政獎補、美麗鄉村示范點建設、農田水利設施建設5類6項資金,納入統籌整合范圍(項目明細見附件4)。

          (五)統籌結余結轉資金用于實施脫貧攻堅工程。嚴格落實國務院關于盤活財政存量資金的各項要求,推進結余結轉資金的統籌使用。攻堅期內,對財政凈結余資金和結轉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結余資金,由財政部門收回,優先用于實施脫貧攻堅工程。對不足一年的結轉資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規定履行報備程序后,由財政部門收回統籌用于實施脫貧攻堅工程。

          第四條 ?整合方式

          (一)中央財政及省級相應安排的配套資金整合方式

          1.實行項目法分配的資金。凡屬中央相關部門審定或需報備中央相關部門確定的投資補助類項目,在《河南省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實施辦法》(豫辦〔2016〕28號)文件下發之前,項目已確定或已實施的,仍按原渠道分配下達資金,按原項目規劃組織實施;在文件下發之前下達的屬于貼息、以獎代補、先建后補的項目資金,仍按中央確定的項目兌現貼息、獎補資金。凡屬項目審批權限在省級的資金,項目已確定或已實施的,仍按原項目規劃組織實施。今年尚未分配下達及以后年度中央安排的由省級確定項目的資金,省級不再確定具體項目,由省財政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因素法切塊下達,由我縣統籌使用。

          2.按因素法切塊下達的資金。對于中央相關部門直接計算到縣的財力性補助資金,仍按原渠道下達由其統籌使用。對于中央相關部門按因素法切塊下達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在豫辦〔2016〕28號文件下發之前,已分配下達的,按原分配下達的資金額度由縣級統籌使用。今年尚未分配下達及以后年度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由省財政會同有關部門切塊下達,由我縣統籌使用。

          (二)省級財政安排的項目資金整合方式

          1.實行項目法分配的資金。在豫辦〔2016〕28號文件下發之前,項目已確定或已實施的,仍按原項目規劃組織實施。今年尚未分配下達及以后年度安排的資金,省級層面不再確定項目,由省財政會同有關部門按因素法切塊下達,由我縣統籌使用。

          2.按因素法切塊下達的資金。在豫辦〔2016〕28號文件下發之前,已分配下達的資金,按原分配下達的資金額度由縣級統籌使用。今年尚未分配下達及以后年度安排的資金,由省財政會同有關部門按因素法切塊下達,由我縣統籌使用。

          (三)市級財政安排的項目資金整合方式

          1.實行項目法分配的資金。在《洛陽市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實施辦法》(洛財辦﹝2016﹞41號)下發之前,項目已確定或已實施的,仍按原項目規劃組織實施。今年尚未分配下達及以后年度安排的資金,市級層面不再確定項目,由市財政會同有關部門按因素法切塊下達,由我縣統籌使用。

          2.按因素法切塊下達的資金。在洛財辦﹝2016﹞41號下發之前,已分配下達的資金,按原分配下達的資金額度由縣級統籌使用。今年尚未分配下達及以后年度安排的資金,由市財政會同有關部門按因素法切塊下達,由我縣統籌使用。

          (四)縣級財政安排的項目資金整合方式

          納入統籌整合范圍的縣級財政涉農資金,在本辦法下發之前,項目已確定或已實施的,仍按原項目規劃組織實施。今年尚未分配下達及以后年度安排的資金,縣級各部門不再確定項目,全部納入整合范圍。

          第五條 ?資金使用管理

          (一)規范使用資金。統籌整合的財政涉農資金要嚴格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項目跟著規劃走、規劃跟著脫貧目標走、目標跟著脫貧對象走的原則,在農業生產發展、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范圍內,圍繞“五個一批”脫貧路徑,以產業發展、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和易地扶貧搬遷為重點,由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制訂包括脫貧目標、具體建設任務、資金安排使用、部門分工、操作程序、監管措施在內的統籌整合資金實施方案,報省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審核后,認真組織實施。不得將納入統籌整合范圍的財政涉農金用于脫貧攻堅以外的支出。統籌整合資金用于農村基礎設施、公益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工程建設,要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確定的工程建設投資標準、定額和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相關規定。

          (二)加快資金撥付。涉農各部門要加強脫貧攻堅項目儲備,財政部門要加快相關涉農資金安排進度,項目成熟一個資金到位一個,年度計劃的建設任務應在接到上級資金文件后一年內完成,確保不出現資金滯留現象,

          (三)創新扶持方式。要優化財政涉農整合資金運作方式,積極探索開展產業扶貧、資產收益扶貧等機制,鼓勵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先建后補、以獎代補、收益補償、風險補償、設立產業發展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發揮政策導向功能和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作用,撬動更多金融資本、社會幫扶資金參與脫貧攻堅。要加強與開發金融、政策性金融和投資機構、信貸擔保、農業保險等方面的合作,為我縣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扶貧項目提供金融和投資服務。

          (四)加強績效考評??h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資金統籌整合使用的績效評價,將其納入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評價、考核結果以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名義通報。對工作成效好、資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時給予獎勵和傾斜;對不作為、亂作為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第六條 ?保障措施

          (一)建立協調機制。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工作由洛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扶貧辦,負責組織協調、責任落實、工作推進??h直相關單位、鄉(鎮)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抓好工作協調和落實,形成全縣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

          (二)加強規劃銜接。發改、扶貧部門要科學編制脫貧攻堅規劃,各有關部門按照脫貧攻堅要求及時調整完善相關專項規劃,實現脫貧攻堅規劃與部門專項規劃的有效銜接,保障按計劃完成脫貧任務。部門專項規劃與脫貧攻堅規劃不一致的,應以脫貧攻堅規劃為準。

          (三)嚴格監督檢查。相關部門要在政府門戶網站和主要媒體公開統籌整合使用的涉農資金來源、用途和項目建設等情況,并實施扶貧項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審計、監察、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將納入統籌整合范圍的財政涉農資金作為監管重點。重點檢查統籌整合和盤活存量情況、精準扶貧和精準脫貧等落實情況、有關資金安排和項目績效情況,以及不執行試點政策、繼續限定財政涉農資金具體用途或干擾統籌整合使用資金,造成資金不能及時發揮效益的問題。貧困村第一書記、駐村工作隊、村委會要深度參與涉農資金和項目的管理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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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納入統等整合范圍的中央財政及省配套資金目錄

          ? ? ?2.納入統籌整合范圍的省級財政資金目錄

          ? ? ?3.納入統籌整合范圍的市級財政資金目錄

          ? ? ?4.納入統等整合范圍的縣級財政資金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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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納入統籌整合范圍的中央財政及省配套資金目錄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16〕22號)精神,目前納入統籌整合范圍的中央財政及省配套資金主要有:

          一、列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扶貧發展、以工代賑和少數民族發展資金。

          二、列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助資金的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國家重點水土保持建設補助資金。

          三、列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現代農業項目縣建設資金、畜禽標準化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補助資金、園藝作物標準化和漁業標準化資金。

          四、列農業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資金的測土配方施肥補助、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農業高產創建補助資金、新型農民職業培訓、農產品產地初加工、農業科技推廣示范、農業生產全程社會化服務試點資金、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試點資金和現代農業示范建設資金。

          五、列林業補助資金的中央財政林木良種補貼資金、中央財政造林補貼、中央財政森林撫育補貼、濕地和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補助、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范項目資金。

          六、列農業綜合開發補助資金的土地治理項目、農業產業化項目資金(基金化改革部分除外)和現代農業園區建設資金(試點部分除外)。

          七、列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的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美麗鄉村建設試點資金、傳統村落保護資金。

          八、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安排的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補助資金。

          九、列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資金的農村環境整治補助資金。

          十、列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設項目資金的農村公路建設資金。

          十一、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含獎補資金)。

          十二、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貧資金。

          十三、產糧大縣獎勵資金。

          十四、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省級統籌部分)。

          十五、列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的耕地地力保護與質量提升補助、高產優質苜蓿示范建設、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和漁業資源保護補助資金。

          十六、支持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資金。

          十七、列江河湖庫水系綜合整治資金的抗旱規劃小水庫建設、江河湖庫水系綜合整治資金(水系連通)、中小河流治理資金,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資金。

          十八、全國山洪災害防治經費。

          十九、中央財政旅游發展基金。

          二十、中央預算內投資用于“三農”建設部分資金,包括全國新增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田間工程建設項目、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油茶產業發展、以工代賑示范工程、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奶牛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項目、農村小水電項目、農村沼氣工程、林木種苗工程、草原防火、漁政項目、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能力建設項目、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項目、林業有害生物防控體系續建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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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納入統籌整合范圍的省級財政資金目錄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16〕22號)精神,納入統籌整合范圍的省級財政安排的涉農資金和暫不納入統籌整合范圍的涉農資金主要有:

          一、納入統籌整合范圍的省級財政安排的涉農資金

          (一)財政扶貧資金。

          (二)列革命老區、民族地區轉移支付的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

          (三)列農村社會發展資金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補助資金。

          (四)列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補助資金的農村公路建設資金。

          (五)列水利發展資金的農村小型水利設施建設補助資金、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及新技術推廣資金、水土保持建設補助資金。

          (六)列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的農村人居環境獎補資金、生態文明示范創建補助資金。

          (七)列土地整治治理資金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安排的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補助資金。

          (八)列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的普通高中改造項目資金。

          (九)列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的學前教育以獎代補資金。

          (十)列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的林業生態省提升工程建設補助資金、林木種質資源建設資金、林業科技興林資金、林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十一)列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農業產業化集群發展資金、農業結構調整資金、支持農村沼氣技術服務體系建設資金、農作物生產技術研究與示范補助資金、農業技術推廣與體系建設資金、農作物種業發展資金。

          (十二)列農業綜合發展資金的水產業發展與產品質量監管資金、畜牧業發展扶持資金、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資金、農機合作社補助資金、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資金。

          (十三)列支持醫療衛生機構發展資金的基層醫療服務機構能力建設提升???。

          二、暫不納入統籌整合范圍的省級財政安排的涉農資金

          林業防災減災資金、農業生產救災資金、省級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特大防汛(抗旱)資金、河道堤防整治及重點歲修補助資金、引黃調蓄工程建設補助資金、紅旗渠精神杯競賽表彰及以獎代補資金、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及長效機制試點建設資金、動物防疫補助專項資金、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資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補助資金。

          附件3

          納入統籌整合范圍的市級財政資金目錄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16〕22號)精神,納入統籌整合范圍的市級財政安排的涉農資金和暫不納入統籌整合范圍的涉農資金主要有:

          一、納入統籌整合范圍的市級財政安排的涉農資金

          (一)市級財政扶貧專項資金。

          (二)列農村社會發展資金的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獎補資金、美麗鄉村示范點建設獎補資金、通組通戶道路硬化獎補資金。

          (三)列農業綜合發展資金的土地治理項目及農業產業化項目市級配套資金。

          (四)列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現代水產發展資金、特色種植業資金、休閑農業發展資金、農業產業化資金、合作社及家庭農場資金。

          (五)列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的宜林荒山綠化獎補資金。

          (六)列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的生態村創建獎補資金。

          (七)列農村綜合改革的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美麗鄉村市級配套資金。

          (八)列農村危房改造的農村危房改造獎補資金。

          (九)支持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資金市級配套資金。

          二、暫不納入統籌整合范圍的市級財政安排的涉農資金

          農業保險市級配套資金、科技支出用于農業科技的資金、蔬菜基地建設獎補資金、養殖環節和屠宰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市級配套資金、動物疫病防控疫苗資金、牡丹產業發展資金、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補助資金、中心城區林業生態圈建設獎補資金、花卉苗木林果基地建設獎補資金、核桃基地建設獎補資金、水利建設項目市級配套資金、秸稈綜合利用農業機械市級累加補貼資金、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獎補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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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4

          納入統籌整合范圍的縣級財政資金目錄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16〕22號)精神,納入統籌整合范圍的縣級財政安排的涉農資金和暫不納入統籌整合范圍的涉農資金主要有:

          ? ? 一、納入統籌整合范圍的縣級財政安排的涉農資金

          (一)縣級財政扶貧專項資金。

          (二)列農村社會發展資金的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獎補資金。

          (三)列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農業產業化獎補資金。

          (四)列農村綜合改革的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美麗鄉村縣級配套資金。

          (五)列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助資金的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資金。

          ? ?二、暫不納入統籌整合范圍的縣級財政安排的涉農資金

          農業保險縣級配套資金、科技支出用于農業科技的資金、養殖環節和屠宰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縣級配套資金、動物疫情防控應急專項儲備金縣級配套資金、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補助資金、林業防災減災資金、抗旱資金、防汛資金、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獎補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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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寧縣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實施意見》(洛發〔2016〕3號)精神,加強和規范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如期完成我縣脫貧攻堅任務,根據《河南省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實施辦法》(豫辦〔20l6〕28號)和《河南省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豫辦〔2016〕28號),結合洛寧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扶貧資金管理應遵循權責匹配、創新機制、精準使用、提高效益、加強監管的原則,構建覆蓋扶貧資金預算安排、資金下達、資金撥付、投資評審、政府采購、招標投標、項目實施、審計監督、績效評價等全過程的扶貧資金管理機制。

          第三條 ?財政部門會同扶貧、發改委等部門負責財政資金的分配管理工作。

          縣扶貧辦、發改委會同縣教育、衛生、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建、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及相關鄉(鎮)分別負責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工作。

          縣審計部門會同財政、扶貧、發改委等部門,負責扶貧資金分配使用的監督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貧困人口為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扶貧資金,包括各級財政預算資金、地方政府債券、專項建設基金、政策性收益、國家開發性和政策性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貸款、社會捐贈資金安排的用于支持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貧困人口脫貧增收等方面的資金。

          (一)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扶貧資金。包括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扶貧資金、政府基金預算安排的扶貧專項資金,納入涉農資金統籌整合試點的相關資金。

          (二)地方政府債券。省級政府發行轉貸地方政府債券用于扶貧的資金。

          (三)專項建設基金。發展改革部門通過向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國家開發性、政策性銀行融資籌措的用于易地扶貧搬遷的專項建設基金。

          (四)政策性收益。建設用地結余指標交易價款用于扶貧方面的資金。

          (五)融資資金。省扶貧搬遷投資有限公司向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籌措的用于易地扶貧搬遷的政策性貸款;向其他金融機構籌措的專項融資貸款??h政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向省扶貧搬遷公司等機構融入的用于扶貧方面的資金。

          (六)社會捐贈資金。社會各界捐贈用于扶貧的非定向捐贈資金。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六條 ?縣財政在編制年度預算時,要根據脫貧攻堅工作需要和財力狀況,優先保障脫貧攻堅投入。

          第七條 ?縣財政要將本級安排、上級補助、債券資金、社會捐贈等扶貧資金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其中,上級提前下達資金要全部編入年初預算,執行中,收到上級新增補助資金要及時調整支出預算;收到債券資金要及時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縣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納入預算管理。

          要加強脫貧攻堅項目儲備和評審論證,年初預算安排的相關扶貧專項資金原則上要逐步細化到具體執行單位和項目,并編制項目績效目標。提高年初預算到位率,增強預算可執行性。

          第八條 ?按照充分授權的要求,納入統籌整合范圍的涉農資金,由縣政府統籌用于實施脫貧攻堅規劃,相關部門不得限定具體用途或干擾統籌整合使用資金。嚴格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項目跟著規劃走、規劃跟著脫貧目標走、目標跟著脫貧對象走”的原則,依據脫貧攻堅規劃和統等整合資金實施方案要求安排使用資金。

          第九條 ?脫貧攻堅期內的易地扶貧搬遷項目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承接省扶貧搬遷公司轉借資金,并與相關扶貧資金等統籌安排,專項用于易地扶貧搬遷支出??h財政要將易地扶貧搬遷融資還本資金足額納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確保及時償還。易地扶貧搬遷融資利息支出,由省財政納入相應年度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條 ?攻堅期內,對凈結余資金和結轉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結轉資金,由縣財政收回統籌使用,優先用于實施脫貧攻堅工程;對不足一年的結轉資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規定履行報備程序后,由縣財政收回統籌用于實施脫貧攻堅工程。

          第四章 ?資金下達

          第十一條 ?省、市財政將按規定提前下達下一年度相關扶貧資金,其中自有財力安排的固定數額和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原則上應按當年實際數額提前下達;按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提前下達比例不低于當年預算的70%。省財政將于每年1O月底前完成對省轄市提前下達工作,市財政將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對縣(市、區)提前下達工作。中央財政提前下達資金,除必須由省級直接安排的支出外,省財政將其余部分全部提前下達至市縣財政。

          第十二條 ?制定年初預算時,對于縣本級財政安排的扶貧專項資金,經縣人民代表大會批復后,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要在50日內向財政部門提出書面分配意見,財政部門在10日內審核下達。

          第十三條 ?年度預算執行中,縣財政收到上級扶貧專項資金文件后10個工作日內通知到業務主管部門(統籌期間上報統籌資金領導小組),業務主管部門(統籌期間統籌資金領導小組)在15日內提出分配意見書面反饋縣財政,財政部門應在接到分配意見后10日內審核下達到項目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應于每年11月底前將下年度承接轉借資金需求報省發改委審核。省扶貧公司按照省發改委下達的年度易地扶貧搬遷計劃等措資金,縣提出申請后,省扶貧公司將及時轉借資金;縣要在收到省扶貧公司轉借資金后按照工程進度及時撥付給建設方。

          第五章 ?資金撥付

          第十五條 ?預算安排的扶貧資金要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有關規定,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嚴格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報賬制。非預算安排的扶貧資金應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賬核算。

          第十六條 ?扶貧項目建設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支付。項目實施單位依據批復的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建設(施工)合同和項目建設進度報賬,項目主管部門要嚴格審核報賬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合規性負責;財政部門審核項目主管部門的用款申請后,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直接將財政資金支付到供應商。嚴禁設立扶貧資金支出過渡戶或將資金劃撥預算單位實有賬戶,嚴禁提取和支付現金。

          第十七條 ?涉及貧困人口個人的補助類資金應通過財政“一卡通”系統直接發放到個人賬戶。相關部門要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據實審核補貼對象相關信息(含個人姓名、身份證號、銀行卡號)、發放標準、發放金額等內容,并及時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依據經相關部門審核確認的補貼對象信息,及時將補助資金核撥到個人賬戶,嚴禁以現金形式發放。

          第十八條 ?扶貧資金實行動態監控管理。財政部門要建立扶貧資金動態監控系統,全程監控扶貧資金運行,包括資金下達、賬戶管理、用款計劃、資金支付等環節,實時監控資金運行情況,規范項目單位支出行為,加快項目支出進度,保證扶貧資金安全、規范和高效運行。

          第十九條 ?異地搬遷融資資金撥付辦法,省級將參照預算內扶貧項目資金撥付管理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 ?項目管理

          第二十條 ?加強脫貧攻堅項目庫建設。項目庫建設是做好統籌整合使用涉農資金的前提和核心。各鄉鎮和相關部門要結結合實際情況,做好項目的儲備和申報,縣扶貧辦要做好全縣扶貧項目的篩選、提前論證評審。在項目入庫前,縣扶貧辦、發改委、財政等相關部門對項目申報的合理性、合規性和準確性進行評審,對論證過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要納入脫貧攻堅項目庫儲備并實行動態管理,做到扶貧項目前置審核、提前論證、儲備充分、動態調整”,實現由“資金等項目”向“項目等資金”轉變,確保不出現資金滯留問題。

          第二十一條 ?扶貧項目建設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有關規定執行。項目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信息要在指定的媒體發布公告,增強透明度。要根據項目特點依法確定采購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組織招標采購活動。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的中標成交結果、簽訂的合同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第二十二條 ?扶貧建設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制度。項目實施單位要與項目承建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責任與義務,并將合同文本報扶貧和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嚴格執行工程行業規范、建設標準和定額。扶貧資金用于農村基礎設施、公益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工程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確定的工程建設投資標準、定額和當地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扶貧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項目完成后組織初驗,并于2 0個工作日內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項目驗收申請,項目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或者委托第三方進行驗收,出具驗收報告。對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主管部門須要求項目實施單位限時整改直至通過驗收。要加強合同履約驗收,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驗收要邀請服務對象代表參與。扶貧項目實施單位應按規定及時編制財務決算報項目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并依據批復結果進行賬務調整。

          第二十五條 ?上級部門下達的管理費要參照各項管理費使用辦法安排使用,財政部門要合理安排扶貧項目管理經費,保證相關部門工作開展需要。扶貧項目實施單位和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從扶貧資金中提取管理費。

          第二十六條 ?運用統等整合資金實施的脫貧攻堅項目報縣統籌整合領導小組審批,并報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已經備案項目不得擅自調整,執行中確因特殊原因需要進行項目調整的,由縣政府按照原程序進行報備。

          第七章 ?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縣審計部門應對重點扶貧項目實行跟蹤審計,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審計結果向人大常委會匯報。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全程公開公示制度。有關部門應將涉農資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資金分配、工作進度等信息通過政府門戶網站、部門網站、公開公示欄等渠道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應將統籌整合資金的來源、用途和項目建設等情況,要在縣政府門戶網站上公開。到村到戶資金要在項目所在行政村進行公示公告,期限不少于l5天。

          第八章 ?績效評價

          第二十九條 ?建立以脫貧成效為導向、以資金規范使用為重點的扶貧資金績效評價體系,科學、合理設置考評指標,規范考評程序,嚴格組織實施,強化成果運用,發揮正向激勵作用,優化扶貧資金分配機制,提高扶貧資金配置效率。

          第三十條 ?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脫貧規劃制訂、扶貧資金撥付和使用管理、項目庫建設和實施管理以及脫貧成效情況進行績效評價??荚u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分配扶貧資金的依據。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全程落實扶貧資金管理和監督責任。

          (一)發生以下事項的,業務主管部門為責任主體

          1.對納入統籌整合范圍的資金仍限定具體用途,影響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

          2.未按要求及時提出扶貧資金分配方案、或資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關規定影響資金下達的;

          3.組織實施不力、項目前期準備工作不充分等影響扶貧項目實施進度造成財政資金滯留延壓的;

          4.負有招標投標監督職責的行政監督部門未按照招標投標法履行監督職責的;

          5.未按規定及時審核報賬資料,影響扶貧資金支付的;

          6.審批扶貧項目時,未經充分論證、不按規定批復項目,造成項目無法實施,影響扶貧資金支付的;

          7.從扶貧資金中提取項目管理費的。

          (二)發生以下事項的,扶貧部門為責任主體

          1.指導不力、貧困人口識別不精準造成相關補助發放錯誤的;

          2.未按規定建設扶貧項目庫的;

          3.未按要求及時提出扶貧資金分配方案或資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關規定影響資金下達的;

          4.審批扶貧項目時,未充分論證、不按規定批復項目,造成項目無法實施,影響扶貧資金支付的;組織實施不力、項目前期準備工作不充分等影響扶貧項目實施進度造成財政資金滯留延壓的;未按規定及時審核報賬資料,影響扶貧資金支付的;

          5.從扶貧資金中提取項目管理費的;

          6.未按規定使用財政安排的項目管理費和事業發展項目經費的;

          7.未按規定組織貧困縣開展扶貧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和統籌整合資金支持項目報備的。

          (三)發生以下事項的,財政部門為責任主體

          1.財政部門未按規定足額將提前下達資金編入預算的;

          2.收到業務主管部門提出資金分配意見后財政部門未按規定的規模、時間下達或支付資金的;

          3.財政部門直接向預算單位實有賬戶劃轉資金、未通過財政“一卡通”系統發放個人補助資金、設立扶貧資金支出過渡戶的;

          4.未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的;

          5.向未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的供應商賬戶劃轉項目工程款的;向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的供應商賬戶劃轉項目工程款時,屬于財政部門工作疏忽,造成劃錯賬戶的;

          6.項目報賬資料齊全、程序合規、符合各項管理辦法要求,不及時予以報賬,造成資金滯留延壓的;

          7.向未按照項目實施方案建設的項目報賬撥付資金的。

          (四)發生以下事項的,鄉(鎮)人民政府為責任主體

          1.貧困人口識別不準確的;

          2.將扶貧資金用于脫貧攻堅規劃以外支出的;

          3.不按國家和省確定的工程建設標準和定額,造成資金浪費的;

          4.擅自調整項目、不按規定程序報備脫貧攻堅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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