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洛寧縣縣級政府采購監督員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寧政辦〔2016〕61號)
寧政辦〔2016〕61號
洛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洛寧縣縣級政府采購監督員工作
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洛寧縣縣級政府采購監督員工作暫行規定》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實行政府采購監督員制度、建立政府采購監督員信息庫,是完善政府采購監督機制、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重要手段,是建立長效機制、防范和治理政府采購領域商業賄賂行為、確保政府采購活動公開公平公正的重要舉措。各部門、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從本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和其它相關業務人員中推薦1-2名監督員,填寫推薦表一式二份(可登錄洛寧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下載),于9月20日前將名單分別報至縣財政局和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便統一建立縣級政府采購監督員信息庫。
聯系電話:縣財政局政府采購辦 66231378
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購股 69253318
2016年9月8日
洛寧縣縣級政府采購監督員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監督工作,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河南省省級政府采購監督員工作暫行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政府采購監督員是由縣財政局、監察局聘請,以獨立身份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的人員。
第三條 政府采購監督員應具備條件和聘請范圍:
(一)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較強的法制觀念;
(二)公道正派、堅持原則,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和責任;
(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有一定專業技術知識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四)身體健康,適應政府采購監督工作需要;
(五)原則上從縣直各部門、各單位紀檢監察機構人員,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中的公職人員中聘請;
(六)非評標專家庫成員。
第四條 政府采購監督員的主要職責:
(一)監督本部門(單位)日常政府采購工作;
(二)對政府采購項目的代理機構抽取、專家抽?。ê铀停?、開標評標(談判、詢價)等環節進行監督,獨立、負責地提出監督意見;認真填寫監督員監督意見表并及時交至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三)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及其他招標投標參與者存在的不規范行為或違規問題及時進行制止、糾正,并記錄在監督意見中。情節嚴重的,可直接向縣監察、財政部門反映,并報告縣公管辦;
(四)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審行為給予真實、公正的評價;
(五)向縣財政局、監察局和縣公管辦反映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政府采購監督員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各部門、各單位對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招標投標各個關鍵環節以及全過程情況;
(四)中標執行及合同履行情況;
(五)政府采購評標專家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六)其他應當監督的內容。
第六條 政府采購監督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知情權;
(二)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選取、評審專家抽取等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監督;
(三)對政府采購當事人招標投標活動過程實施監督;
(四)對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及評標活動依法監督;
(五)對中標執行及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情況實施監督;
(六)了解所反映問題的辦理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政府采購監督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政府采購活動的相關程序、規定和紀律,認真履行監督職責,提供真實、可靠的監督意見;
(二)按時參加采購過程的現場監督,并對政府采購招標(談判、詢價)過程進行監督,獨立、負責地提出監督意見;
(三)及時、準確地向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反映采購人、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等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情況;
(四)向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反映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五)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有關政府采購投訴及違法違規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政府采購監督員應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在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過程中,自覺遵守政府采購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做到廉潔奉公、依法辦事;
(二)在監督過程中,不能發表與監督職責無關的言論。不得干預評委正常的評標行為,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監督活動。如有利害關系,應主動提出回避;
(三)嚴格遵守政府采購工作程序和規定,做到行為規范、辦事公正;
(四)接受監督邀請不得無故缺席或委托他人參加;
(五)不得私下接觸政府采購項目相關利益單位和人員,不能對其施加不正當影響,不能索要、接受其任何好處;
(六)不得從事有損于政府采購形象的活動;
(七)保守相關工作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有關內容;
(八)其它應遵守的工作紀律。
第九條 政府采購監督員聘請及使用程序:
(一)由部門(單位)按照規定的條件推薦政府采購監督;
(二)經縣財政局、監察局審核登記后,對符合條件的政府采購監督員進行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培訓,培訓合格進入縣級政府采購監督員庫,頒發政府采購監督員證書;
(三)通過隨機抽取確定監督人員。
第十條 政府采購監督員聘請期限:
(一)政府采購監督員每一個聘期為兩年,聘任期滿后,根據聘期內本人表現和考核情況及本人意愿可以續聘,但連續聘任不得超過兩個聘期;
(二)政府采購監督員在聘期內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適宜履行監督職責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財政局、監察局同意后,解除聘請關系并通知其所在單位。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監督員不按本暫行規定履行監督職責的,將取消其政府采購監督員資格,并通知其所在單位。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監督員在履行監督職責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采購監督員分配表
2.洛寧縣縣級政府采購監督員推薦表
附件1
政府采購監督員分配表
單 位 |
人數 |
備 注 |
單 位 |
人數 |
備 注 |
縣人大辦 |
5 |
人大代表 |
縣政協辦 |
5 |
政協委員 |
縣紀委 |
3 |
|
財政局 |
4 |
含紀檢監察人員1 |
政法委 |
1 |
紀檢監察人員 |
縣政協機關 |
1 |
紀檢監察人員 |
統戰部 |
1 |
紀檢監察人員 |
宣傳部 |
1 |
紀檢監察人員 |
縣法院 |
1 |
紀檢監察人員 |
公安局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