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洛寧縣耕地占補平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辦〔2016〕55號)
寧政辦〔2016〕55號
洛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洛寧縣耕地占補平衡工作
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洛寧縣耕地占補平衡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16年8月30日
洛寧縣耕地占補平衡工作實施方案
為切實做好我縣耕地保護工作,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的管理,根據《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河南省補充耕地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豫國土資規〔2015〕1號)、《洛陽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印發洛陽市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洛國土資〔2016〕1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護耕地和節約資源為目標,進一步貫徹落實建設用地占用耕地“占一補一”及先補后占的原則,充分挖掘全縣未利用地潛力,通過實施耕地占補平衡,進一步提高我縣土地利用率,有效增加全縣耕地面積及耕地質量。
二、組織領導
縣政府成立以主管副縣長為組長,各鄉(鎮)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的洛寧縣耕地占補平衡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該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國土資源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三、項目資金來源
項目資金來源分政府投資和社會投資兩種。政府投資包括耕地開墾費、土地出讓等收入中計提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建立的專項資金。社會投資參與補充耕地項目,應按照相關規定以公開、公平招標競爭的方式,確定社會投資參與補充耕地單位及補充耕地收益分配,不得單獨協商確定。
四、項目實施方法步驟
(一)項目立項
1.科學編制耕地占補平衡年度計劃,年度計劃依照上級下達任務和縣域經濟發展需求調控,穩步推進緩坡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充分利用和開發,拓展土地利用空間。
2.立項基本條件: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專項規劃;
(2)可增加有效耕地面積;
(3)土地權屬清楚,界址明確,地類準確,沒有土地權屬糾紛;
(4)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項目區地塊坡度小于二十五度;
(5)擬申報項目新增耕地沒有與新增費項目、土地復墾項目、增減掛鉤項目重疊;
(6)項目建設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
3.按照政府采購程序選擇具有相關資質的測繪單位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設計、預算編制、耕地質量等級評定報告等技術協作單位。編制完成后由縣政府組織發改、農業、林業、水利、環保、交通等有關部門和所在鄉鎮政府共同進行論證。項目通過論證后由縣級國土部門上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查立項。
(二)項目規劃設計和預算
項目立項后由規劃設計單位按照《土地整治項目設計報告編制規程》和《河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編制規劃設計和預算。
1.設計初步方案應征求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和村民的意見,并出具相關證明。
2.項目設計方案編制完成后,應將設計方案在項目所在行政村政務、村務公務欄內予以公示;由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相關技術專家對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初步論證;項目概算由財政部門負責審查。項目通過論證后由縣國土部門上報市國土資源局進行評審、批復。
(三)項目實施
1.項目實行法人制、公告制、工程招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2.項目的工程監理、施工單位通過招投標確定.承擔項目的施工單位應具備水利水電工程、公路工程等相關三級以上(含三級)專業資質;承擔項目的監理單位應具有水利水電工程、公路工程等相關監理丙級(含丙級)以上專業資質。
3.項目施工單位按照項目施工設計圖紙和有關技術標準編制施工組織方案、工程技術方案和施工進度計劃,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對出現質量問題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負責返工或返修,直至達到標準要求。
4.項目規劃設計經批準后,不得隨意變更。因項目建設確需變更的由工程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設計單位編制規劃設計變更方案和預算調整方案,經監理單位、項目區村集體經濟組織認可后,由縣國土部門批準規劃設計變更方案,并上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嚴禁施工單位擅自調整、變更規劃設計、不按規劃設計施工等情況,造成項目無法驗收的,由施工單位負責。
(四)項目建設標準及工程驗收方式
項目建設標準及工程驗收方式,參照《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建設標準》和《河南省補充耕地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執行。項目驗收內容包括:土地平整度、土層厚度、土壤質地以及排灌保障率等各項質量指標。新增耕地面積驗收以竣工面積測量報告為準,工程量驗收以工程結算審核報告為準,項目資金以已完成項目決算并通過審計報告為準,工程質量驗收以實地抽查與內業檔案資料相結合為準。其中隱蔽工程驗收以監理評定資料為準。項目竣工后由縣政府牽頭,組織財政、紀檢、林業、農業、國土等相關部門組成聯合驗收組,對項目進行初驗。
1.外業方面:
(1)通過整治要達到田塊規整、便于耕作、排灌順暢、道路通達;耕作層厚度夯實后達到40厘米以上;同一耕作田塊內土地坡向和坡度能夠保持一致,確保耕地質量。
(2)具備配備水利設施條件的,配備引水渠、機井等設施,以起到保苗作用。
(3)田間道路布局合理,與周邊道路、村莊相連接,方便生產生活,寬度、質量符合標準。
(4)調查了解項目區群眾滿意度;檢查工程設備、設施運行以及移交和管護情況;
(5)項目區設立標示牌。設置位置醒目、尺寸規范、內容齊全。
(6)竣工初驗不合格的項目,由驗收組提出整改意見,項目承擔單位負責整改。整改結束后,按照有關規定,重新進行驗收。
2.內業方面
(1)審查項目竣工報告、規劃設計工作報告、施工工作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工程質量檢驗與評定資料等項目檔案資料。
(2)審查項目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及審計報告等。
(3)審查耕地質量等級評定報告、權屬管理工作報告。
(4)落實項目管護責任主體,簽訂項目后期管護協議,并完成耕地質量等級評定工作。
3.項目初驗合格后,申請省、市國土管理部門驗收、復核。
4.對已經國土部門省、市驗收的補充耕地儲備項目,嚴禁進行植樹造林和申報林業項目,確保有效增加我縣耕地面積,對于發生改變用途的,應追究其法律責任。正確處理好森林資源保護和補充耕地儲備項目占補平衡的關系,保障土地和森林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五、指標使用及交易管理
1.項目經省、市驗收備案后可用于占補平衡的指標由縣政府或縣政府委托縣國土資源局進行安排使用。
2.社會資金參與補充耕地項目要按照《河南省國土資源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規范管理市場化運作方式的通知》(豫國土資辦發〔2013〕1號)規定,以公開、公平招標競爭的方式確定社會投資參與補充耕地單位及補充耕地收益分配,不得單獨協商確定,國土資源部門必須嚴格項目立項、實施、驗收、備案等關鍵環節,并統一管理補充耕地指標。
3.指標交易按照《河南省國土資源廳 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南省補充耕地指標和補劃基本農田指標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豫國土資發〔2012〕134號)、《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保障全省重點項目耕地占補平衡有關問題的通知》(豫國土資發〔2015〕66號)等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易地補充款額全部上繳縣財政,由縣政府統一支配使用。交易雙方必須為縣(市、區)政府或政府委托機構。單獨選址項目責任單位也可直接購買,賣方應經過省轄市政府或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同意。
六、項目工程款及協作單位費用支付辦法
1.項目竣工經省、市驗收并入庫后,按照審計報告支付工程款。項目工程款和勘測定界、可研、規劃設計、預算書編制,招投標代理、施工監理、耕地質量等級評定報告等協作單位費用均由縣財政從耕地開墾費中支出。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項目資金。有財政違法行為的,由相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