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寧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洛寧縣棚戶區改造購房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寧政〔2016〕9號)
寧政〔2016〕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洛寧縣棚戶區改造購房安置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16年3月11日
洛寧縣棚戶區改造購房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政策,加快推進我縣棚戶區改造和購房安置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優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應結構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5〕37號)、《財政部關于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財綜〔2015〕57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進行棚戶區改造并采取購房安置方式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棚戶區改造,是指由政府主導實施的、已經列入國家和省棚改計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主要包括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棚戶區、城中村、產業聚集區及城市危房改造。
第四條 棚戶區改造購房安置遵循自愿原則,在尊重群眾自主選擇補償方式的前提下,推進棚戶區改造購房安置工作。
第五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縣棚戶區改造購房安置的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
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棚戶區改造購房安置工作。
縣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規劃、人防、稅務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棚戶區改造購房安置工作。
第二章 購房安置形式及標準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棚戶區改造購房安置,分為政府組織棚戶區居民自主購買安置房、政府購買存量商品房房源作為安置房兩種形式。
政府組織棚戶區居民自主購買安置房,是指在尊重棚戶區居民意愿的前提下,政府組織有購房需求的棚戶區居民,通過政府搭建的公共服務平臺自主購買存量商品住房作為安置住房,滿足其個性化的住房需求。
政府購買存量商品房房源作為安置房,是指政府在同棚戶區居民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基礎上,采取購買存量商品住房的方式籌集安置房。
第七條 購房安置的標準按照《洛寧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城市棚戶區改造實施辦法的通知》(寧政〔2015〕13號)執行。
第三章 購房安置操作方式及流程
第八條 政府組織棚戶區居民自主購買安置房的,采用發放“購房券”的方式進行,由房屋征收部門統一發放標有一定貨幣額度的票據,可以用于在政府搭建的公共服務平臺購買商品住房,兌換方法在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中予以明確。
第九條 政府組織棚戶區居民自主購買安置房的流程:
(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搭建面向棚戶區居民的公共服務平臺,加強服務平臺日常運行維護與監管,對提供虛假商品房房源信息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從服務平臺除名并曝光,列入全縣不誠信目錄。
(二)棚戶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棚改項目實施單位向棚戶區居民宣傳補償安置政策,征集房源需求信息,并將信息整理核實后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通過服務平臺統一對外公布征集商品房作為安置房房源需求公告,邀請房地產開發企業到服務平臺登記房源。
(四)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房源信息進行核實,通過公開招標、公開競價、競爭性談判、政策性優惠等措施確定合適房源。房源確定后,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統一在服務平臺公布相關信息,供棚戶區居民選購。房源價格應當低于同地段同時期房地產市場銷售價格。
(五)棚戶區居民按照補償協議明確的補償額度,從房屋征收部門領取同等價值的“購房券”,用于在公共服務平臺購買商品住房?!百彿咳鳖~度低于商品住房價格的,不足部分由棚戶區居民自行補足;“購房券”額度高于商品住房價格的,超出部分,棚戶區居民可兌換現金。
(六)棚戶區居民應在領取“購房券”之日起6個月內選購房屋;超過6個月期限的,“購房券”自動失效。
棚戶區居民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購房券”由開發建設單位收回,作為與改造項目投資單位統一結算的依據。
第十條 在公共服務平臺登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
(三)有良好的市場信譽和誠實守信的商業道德,無不良市場交易行為記錄,近5年無違法拆遷記錄,無因拆遷引發信訪案件的不良記錄;
(四)對預售商品房建立了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商品房作為安置房的,根據棚戶區改造居民實際需求進行采購,原則上以中小套型住房為主。
政府采購的安置房源應為已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未在銀行抵押、無經濟糾紛的商品房。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安置房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實施單個項目的棚戶區購買服務申請,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在報縣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備案后,開展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采購活動;
(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政府采購程序確定承接主體后,應及時與承接主體簽訂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購買服務的時間、范圍、內容、服務要求、資金支付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承接主體方要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提供服務,保證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嚴禁轉包。
第四章 購房安置資金來源
第十三條 棚戶區改造購房安置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市安排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補助資金、獎勵資金;
(二)縣政府預算安排的配套資金;
(三)國開行、農業發展銀行等其他商業銀行的棚戶區改造貸款;
(四)其它資金。
第十四條 棚戶區改造貸款可以用于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前期征收、過渡費、購買存量房源、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等與項目相關的開支。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市的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