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寧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實施辦法的通知(寧政〔2016〕8號)
寧政〔2016〕8號
洛寧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
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2016年3月11日
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實施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務能力和運行效率,積極培育和發展社會力量,推動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形成公共服務發展新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財綜〔2014〕96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財政部關于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財綜〔2015〕57號)精神和《洛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洛陽市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實施辦法的通知》(洛政〔2015〕65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是指政府按照購買服務相關制度,履行完整、合規、有效的政府采購手續,由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實施,政府向承接主體購買基本住房保障服務的模式。
第三條 凡本縣范圍內列入國家棚戶區改造計劃的政府應承擔的棚戶區改造事項,均適用本辦法。
二、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原則和采購范圍
第四條 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工作應遵循的原則:
(一)權責明確??h政府各部門根據職能轉變的要求,負責組織開展本級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按照財權與事權相統一、采購棚改規模與財政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原則,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擔能力,將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支出納入財政年度預算。為推動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工作,由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和縣財政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相關單位科學謀劃、統籌安排,認真做好棚戶區改造項目前期論證、調查摸底、房源組織、協議簽訂等基礎性工作,依法依規實施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工作。
(二)落實政策。政府購買棚戶區服務應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財政部《關于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財綜〔2015〕57號)和省、市關于棚戶區改造的相關優惠政策。
(三)競爭擇優。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選擇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承接主體。
(四)注重績效。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應突出社會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實施績效評價,不斷提高政府購買服務的綜合效益。
(五)穩步推進。政府購買棚戶區服務應根據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和社會力量的成熟度,結合財政承擔能力,立足實際,穩步推進。
第五條 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采購范圍:棚戶區改造服務應包含縣鄉政府應當承擔的城市棚戶區改造征地拆遷服務,以及安置住房建設或籌集、貨幣化安置、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不包括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品房以及經營性基礎設施。
三、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六條 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購買主體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第七條 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承接主體是指符合本辦法購買服務要求,具備承接服務資質的企業。承接主體根據情況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確定。
承接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八條 購買主體可以根據購買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服務供應方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服務供應方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四、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程序
第九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實施單個項目的棚戶區購買服務申請,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縣人大常委會審議實施。
第十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在報縣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備案后開展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采購活動。
第十一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政府采購程序確定承接主體后,應及時與承接主體簽訂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購買服務的時間、范圍、內容、服務要求、資金支付及違約責任等事項。服務供應方要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提供服務,保證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嚴禁轉包。
五、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購買資金來源和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資金屬于縣財政預算列支列支的部分,逐年列入縣財政年度預算,并按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合同要求, 及時、足額向提供棚戶區改造服務的承接主體支付。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的具體結算辦法,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結算手續。
六、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建立由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及第三方組成的績效評審機制。購買主體應對照績效目標對服務供應方的服務開展績效評價;財政部門應選擇重點項目實施績效評價,評價范圍包括服務供應方的服務績效和購買主體的財政資金使用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后續資金撥付、以后年度預算安排及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能力的參考依據。
七、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組織
第十四條 成立洛寧縣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財政局和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組長,縣發改、環保、國土、規劃、審計、回族鎮、城關鎮、城郊鄉、農發行等相關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上級文件精神,研究制定相關政策,統籌協調全縣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十五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會同縣財政部門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有關制度,協調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具體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工作,負責牽頭對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進行跟蹤監督,在項目完成后組織驗收和評價。按規定公開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動接受監察、審計和財政等部門的監督及社會監督。
縣財政部門負責將棚戶區改造服務列入政府采購指導目錄,負責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資金管理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縣監察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工作進行監督。
縣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八、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