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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洛寧縣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時間:2015-09-25 00:00:00 來源:本站
          寧政辦〔2015〕6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洛寧縣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5年9月24日
          洛寧縣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
          實 施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妥善解決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規范管理臨時救助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臨時救助制度的意見》(豫政〔2015〕32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臨時性、緊迫性、突發性等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遵循的原則:
              (一)?;?、救急難、及時有效的原則; 
              (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適度救助與其他救助制度相銜接的原則;
              (四)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五)政府救助、慈善救助、社會互助、家庭自救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臨時救助制度實行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負責制。
              縣政府負責建立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將臨時救助工作納入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進行年度考核??h民政局履行主管部門職責,負責臨時救助工作的具體實施;縣財政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籌措、撥付;縣審計局、監察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人社、教育、住建、衛生計生等部門要主動配合、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鄉(鎮)政府負責組織開展困難家庭臨時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公示等管理工作,根據民政局委托進行部分臨時救助事項審批。
           

          第二章  救助范圍及救助對象

              第五條  臨時救助對象范圍
              (一)家庭對象
              1. 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2.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困境兒童家庭。
              (二)個人對象
              因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救助管理站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三)縣政府確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和個人。
              第六條  突發性、臨時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認定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一)因火災、交通事故等突發性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且無賠償,嚴重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
              (二)因家庭成員患危重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報銷、醫療救助金和其他社會幫助資金后,個人負擔的醫療費數額較大,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
              (三)其他特殊情況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第七條  因流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地震等自然災害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洛寧縣人民政府生產救災辦公室關于加強救災資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寧救字〔2015〕1號)文件執行。較大范圍的公共衛生事件、公共安全等事故災難,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因打架斗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二)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或非法活動,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的;
              (三)家庭有就業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四)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未履行義務的;
              (五)因家庭成員出國留學或進入高收費學校讀書造成生活困難的; 
              (六)家庭成員中有購買股票、債券、基金或其他投資行為的;
              (七)拒絕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八)按有關規定不應列入臨時救助的。
           

          第三章  救助標準和救助方式

              第九條  救助標準:臨時救助的標準與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根據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統籌考慮其它社會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確定和調整臨時救助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1. 基本生活救助標準。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或個人,按照當地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救助人數和困難延續時限(以月為單位),發放1至3個月的臨時救助資金,情況特殊的不得超過6個月。原則上,同一事由一年內只能申請一次臨時救助,同一家庭或個人因不同事由全年臨時救助不應超過兩次。
          流浪乞討人員申請救助,符合救助條件的,給予返回住地交通費和途中生活費。
              2. 醫療救助標準。
              (1)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困境兒童和其它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對象,因罹患重特大疾病,經各種保險補償后需自付合規醫療費用的,由戶籍地或居住證登記地民政部門按照醫療救助有關規定實施救助。
              (2)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3)對緊急救治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所發生的費用,醫療機構可按照《河南省衛生計生委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民政廳河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河南省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豫衛醫〔2014〕40號)有關規定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救助。
              3. 臨時住房救助標準。對因火災等意外事故導致無家可歸的困難群眾,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河南省民政廳河南省財政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做好住房救助有關工作的通知》(豫建住?!?014〕42號)規定,視其住房困難延續時間,發放不超過6個月的困難家庭住房租賃補貼或提供臨時住所。
          對按照上述標準救助后,家庭生活仍有較大困難的,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由縣政府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召集人召集相關單位負責人,研究確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標準。
              第十條  救助方式。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采取以下方式救助:
              1. 發放臨時救助金。臨時救助以發放臨時救助金為主,救助金應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額足額、及時發放到位。特殊情況下,可直接發放現金。救助金不得重復發放,嚴禁代發代領。
              2. 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和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須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3. 提供轉介服務。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
           
              第四章  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臨時救助時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依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均可向所在地的鄉(鎮)政府(社區)便民服務中心社會救助窗口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具有本地戶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政府(社區)受理;對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政府應當協助其向縣民政局申請救助。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1. 臨時救助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和家庭成員戶口本復印件;
              3. 填寫《洛寧縣城鄉居民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
              4. 申請人在農村信用社開戶的存折復印件;
              5. 根據不同致困原因,提供相應資料:
              (1)家庭成員患危重疾病,需出具住院病歷、新農合(城市居民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報銷憑證。醫療救助優先解決在冊困境兒童的困難。家庭情況特殊的困境兒童,視具體情況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申請時需提供《困境兒童救助證》復印件。
              (2)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申請救助時,需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賠償協議書、保險賠付憑證以及所有費用證據。
              (3)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申請救助時,需出具火災現場圖片資料和損失明細單。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申請救助時,需出具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證據材料。
              6. 民政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二)主動發現受理
              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局、救助站等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要主動核查情況,對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要協助其申請救助并受理。
          縣公安、市政管理等部門在工作過程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要主動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第十二條 審核審批程序
              (一)一般程序
              鄉(鎮)政府接到申請后,在村(居)委會協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的類型等逐一調查,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15個工作日內報縣民政局審批。鄉(鎮)政府要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在申請人居住的村張榜公示臨時救助結果。
              縣民政局根據鄉(鎮)政府提交的審核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對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元的救助事項,縣民政局可委托鄉(鎮)政府審批。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按規定予以審批;對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對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縣民政局救助管理機構可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提供救助。非本地戶籍居民申請臨時救助的,戶籍所在地縣民政局要配合做好有關審核工作。
              (二)緊急程序
          對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鄉(鎮)政府、縣民政局可先救助。緊急情況解除后,要按一般程序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或相關證明材料。因特殊情況無法補齊相關手續的,要集體研究會議記錄和經辦人簽字。
              第十三條  信息錄入和建立檔案
              對審批后的臨時救助對象資料,由鄉(鎮)政府(社區)依據申請審批表及時建立電子臺賬,每季度末月20日前報縣民政局,紙質檔案保存在鄉(鎮)。電子檔案要與紙質檔案的內容相一致。
           
              第五章  臨時救助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十四條  臨時救助資金籌措主要通過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資金,城鄉低保結轉資金,社會組織和個人募捐、資助的資金??h政府將臨時救助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戶管理,??顚S?。
              第十五條 縣、鄉民政部門要自覺接受監督,每半年要將審批的臨時救助對象、金額等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為資金撥付提供依據;審計、監察部門負責依法審計、監督臨時救助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發放。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臨時救助資金財政專賬”,用于臨時救助資金的核算和撥付。民政部門要設立“臨時救助資金專賬”用于臨時救助資金的發放。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封閉運行,專賬核算、??顚S?,年度結余資金要全額結轉至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預算或挪作他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申請臨時救助對象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一年內取消該戶申請臨時救助資格,由所在鄉(鎮)追回騙取的救助金并上交縣財政部門,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對無理取鬧、采取威脅手段強行索要臨時救助的,公安機關要給與批評教育直至相關處罰。
              對于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要計入社會救助工作誠信檔案,當事人家庭誠信情況可以作為解決社會救助的參考條件。
              第十八條  從事臨時救助日常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其所在部門、單位或相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一)在臨時救助申請的調查、審核、審批等工作中,不入戶如實調查,有意歪曲或隱瞞事實真相,導致所申請情況與真實情況嚴重不符的;
              (二)利用審核審批權及管理權拖欠、扣壓、挪用、侵占、貪污臨時救助資金以及在辦理過程中索要賄賂、搭車收費的;
              (三)因失職瀆職造成臨時救助資金流失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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