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洛寧縣縣級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寧政辦〔2014〕52號
洛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洛寧縣縣級會議費管理辦法的
通 知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
《洛寧縣縣級會議費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4年11月5日
洛寧縣縣級會議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縣級會議費管理,精簡會議,改進會風,嚴格控制會議費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參照《洛陽市市級會議費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級黨的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縣委和縣工商聯(以下統稱縣直部門)。
第三條 縣直部門召開會議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范簡樸、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數量、會期、規模,注重會議質量,提高會議效率。
第四條 對縣直部門召開的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
第五條 縣直部門應當嚴格會議費預算管理,控制會議費預算規模。會議費應當納入部門預算,單獨列示,并按要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會議費預算應當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執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會議分類和審批
第六條 縣級會議分類如下:
一類會議:縣黨代會、縣人民代表大會、縣政協全會、縣勞模會。
二類會議:縣委全委會、縣委經濟工作會、縣人大常委會會議、縣政府全會、縣政協常委會會議、縣紀委全會;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和縣工商聯召開的全縣換屆會議;縣委、縣政府召開,鄉(鎮)黨委、政府負責人及其兩個以上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全縣綜合性會議。
三類會議:縣直部門召開的全縣性工作會議,包括以縣委、縣政府名義召開,鄉(鎮)黨委、政府負責人參加的會議。
四類會議:除上述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
第七條 縣級會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審批:
一、二類會議報縣委或縣政府批準。
三類會議由縣直部門于每年年底前,將下一年度會議計劃(包括會議名稱、召開的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參會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列入部門預算??h直部門召開本系統全縣性工作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
四類會議由縣直部門列入年度會議計劃,經單位辦公會或黨組(黨委)會審定。
第八條 一、二類會議會期依據委縣、縣政府批準的會議天數確定(其中“兩會”按會議通知的報到時間計算),三、四類會議會期原則上不得超過1天。
會議報到時間,一、二類會議不得超過1天,三、四類會議限當天報到。
第九條 縣直各部門應當嚴格控制會議規模。
一類會議參會人員嚴格按照縣委文件批準的數量限定。
二類會議參會人員原則上不得超過15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5%以內。
三類會議參會人員原則上不得超過1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
四類會議參會人員原則上不得超過7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
第十條 縣直部門召開會議應當改進會議形式,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
第十一條 會議應當到會議定點飯店召開,按照協議價格結算費用。未納入定點范圍,價格低于會議綜合定額標準的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可優先作為本單位或本系統會議場所。不能在定點飯店召開的會議,在不超出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的前提下,一、二類會議在會前寫出情況說明報縣財政局審批,三、四類會議寫明情況向縣財政局備案。
參會人員在50人以內且無外地及鄉(鎮)代表的會議,原則上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召開。
第十二條 參會人員所在單位以縣城區為主的會議不得到縣城區以外召開。
第三章 會議費開支范圍、標準和報銷支付
第十三條 縣級會議費開支范圍包括伙食費、住宿費及公雜費。
公雜費主要包括會議室租賃費、文件印刷費、紙筆等辦公用品費、通行證制作費等會議發生的必要支出費用。
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回單位報銷,無工資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交通費由會議主辦單位參照差旅費管理辦法據實報銷。會議所在地的代表原則上不安排住宿。
第十四條 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在綜合定額控制內據實報銷,超支不補,除一類會議外,二、三、四類會議同城均不安排住宿。
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一類會議:每人每天350元(其中伙食費100元、住宿費200元、公雜費50元);
二類會議:每人每天300元(其中伙食費90元、住宿費170元、公雜費40元);
三類會議:每人每天250元(其中伙食費80元、住宿費140元、公雜費30元);
四類會議:每人每天220元(其中伙食費70元、住宿費120元、公雜費30元);
第十五條 會議經費開支渠道
一、二類會議由縣直部門在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會議籌備方案及會議經費預算報送縣財政局,縣財政局將審定的會議經費列入會議主辦單位下一年度部門預算。預算執行中,縣財政局根據縣委、縣政府實際批準的會議天數、參加會議人數和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核定會議經費。
三、四類會議由縣直部門按照會議天數、參加會議人數和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從其公用經費或制度允許列支會議費的專項經費中支出。
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基層轉嫁或攤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參加要求參會人員食宿費用自理的各種會議。
第十六條 縣直部門在會議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報銷會議費時應當提供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和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定點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對未列入年度會議計劃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
第十七條 縣直部門會議費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禁止以現金方式結算。
第十八條 加強會議費管理
嚴禁縣直部門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虛列會議費用于其他開支和設立賬外賬,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等與會議無關的任何費用。
縣直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準。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分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安排宴請,不上煙酒;工作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游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四章 會議費公示和年度報告制度
第十九條 縣直部門應當將非涉密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參會人數、經費開支等情況在單位內部公示,具備條件的應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一級預算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本級和下屬預算單位上年度會議計劃和執行情況(包括會議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等)匯總后報縣財政局。
第二十一條 縣財政局對縣直部門報送的會議年度報告進行匯總分析,針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完善相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