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推進社會救助工作全面開展,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按照《民政部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民發〔2014〕135號)要求,現就建立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增強對社會救助申請受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社會救助是國家和社會對依靠自身能力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質幫助和服務,是保民生、托底線、救急難、促公平的基礎性制度安排,關系到困難群眾切身利益的維護和保障。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是實現社會救助法制化、體系化、規范化的體現,是實現救助申請人與相關救助部門高效對接的舉措,是實現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的保證。各鄉(鎮)、各部門要全面理解、準確把握《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充分認識新形勢下設立鄉鎮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工作的自覺性、積極性和主動性,把社會救助申請受理工作作為當前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維護困難群眾生存權益和人格尊嚴的重要舉措抓緊抓好,讓困難群眾真正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和溫暖。
二、抓緊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工作機制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以社會救助體系為統領,對各項社會救助制度進行了全面系統規定,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以及醫療救助(不含疾病應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和臨時救助為主體,以社會力量參與為補充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框架。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要求,縣政府成立以主管民政工作副縣長任組長,民政、財政、人社、住建、衛生、計生、教育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安排專人負責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分析研究社會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h民政局要發揮好社會救助工作牽頭作用,積極協調教育、財政、人社、住建、衛生、計生等部門,就如何開展好社會救助工作進行溝通和協商,明確各部門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的具體分工和職責,抓緊完善各部門相關配套政策,盡快將救助業務納入鄉(鎮)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同步開展工作。各鄉(鎮)要以本級政府名義制定“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實施方案,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
三、依法開展社會救助工作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各鄉(鎮)要依托政府便民服務大廳(中心)建立社會救助申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服務窗口,將各項社會救助業務統一納入救助申請受理窗口,定崗定責,推動社會救助機制規范、高效、便民運行??h民政局等有關部門要主動搞好溝通協調,指導鄉(鎮)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工作人員提高業務素質,嚴格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規定依法開展社會救助工作,要及時進行總結,不斷完善和優化救助工作申請、受理、分辦、轉辦、反饋等工作流程,明確辦理時限和要求,跟蹤辦理結果,并將辦理情況及時告知求助對象,逐步建立規范的工作機制。
四、有關要求
各鄉(鎮)、有關部門要將貫徹實施《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責任,精心組織,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做好溝通協調。各鄉(鎮)要建立政府領導、民政所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社會救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及時溝通交流工作,分析存在問題,研究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較大的個案解決措施;協調各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不斷提高社會救助的整體效益。
(二)強化能力建設。要規范救助窗口服務標準,做到“一明顯三上墻”,即窗口標識明顯、救助政策上墻、工作職責上墻、監督投訴電話上墻。要印制社會救助事項服務指南或申請辦理明白卡,宣傳救助政策,方便群眾辦事。要加強對窗口工作人員的政策法規培訓和管理,確保工作人員能熟悉救助政策、掌握辦理程序、熟練受理并轉辦救助事項,確實成為救助政策的宣傳員、為民辦事的服務員。
(三)確保公開公正。要加大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救助信息公開力度,嚴格執行社會救助對象公示制度。在申請人居住的村(社區居)民委員會,對社會救助家庭獲得救助前進行審核公示和審批公示,獲得救助后進行長期公示,并公開投訴、舉報、監督的方式方法,廣泛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附件:洛寧縣社會救助申請受理辦法(試行)
2014年9月15日
附 件
為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建立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的社會救助新機制,現就做好我縣社會救助申請受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 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的社會救助機制
(一)《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規定,為暢通社會救助渠道,使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權益,各鄉(鎮)要依托政府便民服務大廳(中心)建立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專門受理或轉辦困難群眾救助申請。
(二)社會救助申請窗口在鄉(鎮)政府領導下,由民政所牽頭,財政、人社、住建、公安、教育、衛生等相關部門參加,按照職責分工,受理困難群眾求助申請,暫時無法確定求助部門的申請,先由民政部門受理,然后進行分辦或轉辦處理。
(三)成立鄉(鎮)政府主管民政工作的領導任組長,民政、財政、公安、教育、人社、住建、衛生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社會救助領導小組,建立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分析、研究、解決社會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督促各項救助工作政策落實,確保社會救助機制規范、便捷、高效運行。
二、社會救助申請窗口的工作職責
1.受理、分辦、轉辦轄區困難群眾的救助申請,并書面告知申請受理、辦理、回復的有關事項。
2.完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登記備案、分辦、轉辦交接制度,建立社會救助申請受理電子查詢平臺。
3.負責群眾咨詢、宣傳,解答社會救助政策及求助事項的條件、提供的證明材料、辦理程序等。
三、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受理事項及條件
(一)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本縣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本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可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二)特困人員供養。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成年人,可申請特困人員供養(農村“五?!比藛T和城鎮“三無”人員)。
(三)醫療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農村建國前入黨且無公職的老黨員、其他困難群眾,經各種醫療保險支付或社會援助后,剩余醫療費用較多,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可申請醫療救助。
(四)教育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接到入學通知而無繳費能力的,可申請入學教育救助。每名學生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只可申請1項救助。
(五)住房救助。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住房困難的,可申請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住房困難的,可申請農村危房改造。
(六)就業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并處于失業狀態的成員,可申請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培訓補貼、費用減免、公益性崗位安置等形式的就業救助。
(七)臨時救助。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可申請臨時救助。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八)受災人員救助?;旧钍艿阶匀粸暮乐赜绊懙娜藛T,可申請給予應急救助、過渡性安置和生活救助。
具有本縣戶籍、父母雙亡(含棄嬰),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均可申請孤兒救助,重度病殘或父母一方死亡、一方病殘或父母雙方病殘,喪失撫養能力或其他原因暫時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可申請困境兒童救助。
四、社會救助申請辦理程序
(一)申請。申請社會救助事項,需本人或委托村(社區居)民委員會到鄉(鎮)便民服務大廳(中心)的社會救助受理窗口,按規定提交申請人簽字確認的相關材料,也可到相應的救助機構窗口直接申請救助。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的流浪、乞討人員,也可告知社會救助窗口。
(二)受理。社會救助受理窗口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進行受理登記。對申請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充完善材料,對明顯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也可根據訴求事項,引領申請人到相應救助機構辦理。
(三)轉辦。社會救助受理窗口對受理的救助事項,按分類協同辦理的原則,在2個工作日內轉交到相應社會救助機構辦理,同時完善轉辦手續,緊急事項要邊受理邊轉辦。轉辦后要及時告知申請人(代理人)轉辦情況,包括承辦機構、承辦責任人及聯系電話,并積極了解救助事項辦理進度,督促承辦機構按時辦結。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等事項交鄉(鎮)民政所,按照《洛陽市民政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工作的通知》(洛民〔2014〕16號)規定程序辦理,城鄉低保、五保供養對象、大病救助直接到縣民政局救助申請受理窗口申請,臨時救助由鄉(鎮)民政所受理,經鄉(鎮)政府審核、公示后,由民政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民政局可委托鄉(鎮)政府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住房救助轉交鄉(鎮)村鎮建設中心,就業救助轉交鄉(鎮)勞保所,入學教育救助由各鄉(鎮)中心學校負責辦理。無法明確辦理機構的由鄉(鎮)民政所受理。
(四)回復。救助事項具體承辦機構接到轉辦通知后,要及時聯系申請人,告知其權利、義務、辦理期限等有關事項,并按照政策規定程序及時辦理。對主管部門批準的救助事項,由承辦機構通知申請人領取相關材料、證書和救助資金、物資。對不予批準的,向申請人發出書面告知書說明原因。承辦機構同時將辦理情況反饋到社會救助窗口,窗口工作人員要登記辦理結果并完善辦結手續。
五、有關要求
(一)鄉(鎮)社會救助窗口建設標準,要做到“一明顯三上墻”。 即窗口標識明顯,救助政策上墻、工作職責上墻、監督投訴電話上墻,要印制社會救助事項服務指南或申請辦理明白卡,方便群眾辦事。
(二)建立完善首問責任制。對群眾救助申請實行誰受理、誰負責分辦、轉辦、督辦、回復責任制,暢通社會救助渠道,促進“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便捷、高效運行。
(三)完善工作制度。加強責任追究,建立健全社會救助轉辦制度、服務承諾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時辦結制度、崗位無缺制度、投訴檢查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確保救助對象求助有門,救助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