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洛寧縣政府合同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14-08-25 00:00:00
來源:本站
寧政辦〔2014〕43號
洛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洛寧縣政府合同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洛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洛寧縣政府合同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洛寧縣政府合同監督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8月25 日
洛寧縣政府合同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經濟社會發展環境,加快推進法治政府、誠信政府建設,正確處理政府與合同相對人的法律關系,保證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的安全、完整,切實維護公共利益,根據《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洛陽市政府合同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洛政辦〔2014〕3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政府合同,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下簡稱合同行政主體)在履行職責、提供公共服務和自身建設需要時,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經過協商一致所達成的協議。包括:
(一)國有房屋、場所、設施等國有資產(含無形資產)的建設、出租、出借、承包、買賣合同;
(二)國有土地、森林、水域、灘涂、礦藏等自然資源的出租、承包、出讓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購合同;
(五)招商引資合同;
(六)政府認為需要納入監督管理的其他合同。
第三條 縣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政府合同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縣國土、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監督工作。
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政府的法制機構(或承擔法制職能的機構)具體負責本單位及下屬單位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合同行政主體簽訂合同,應當明確承辦部門具體負責合同的談判、起草、履行等事宜。在以縣政府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中,承辦部門是指具體負責合同前期工作、后期履行的有關部門;在以縣政府部門和鄉(鎮)政府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中,承辦部門是指該單位的辦事機構。
第五條 政府合同監督管理實行全程管理、統一歸檔、歸口監督的原則,按照事前法律風險防范、事中法律過程控制、事后法律監督和補救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訂立政府合同,應當遵循合法、誠信、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政府合同的談判、起草、審查、簽訂、備案、履行、爭議解決等都應當納入政府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政府合同實行法律審核制度。以縣政府名義訂立的合同,由縣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審核;以縣政府部門和鄉(鎮)政府名義訂立的合同,由該單位法制機構(或承擔法制職能的機構)負責審核。
第七條 以縣政府名義訂立合同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合同承辦部門在擬定合同文稿后,呈報縣政府辦公室,經縣政府主管領導審查同意后,批轉縣政府法制機構進行法律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
(二)合同承辦部門根據審查意見對合同文稿進行修改,形成合同審議稿,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長辦公例會、縣長辦公會議研究。
(三)合同經政府常務會議或縣長辦公例會、縣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后,由縣政府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主管縣領導簽署。合同承辦部門在呈報合同文稿時,應當一并報送以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1)合同相對方主體資格、資質證明材料;(2)合同訂立的依據和相關批準手續材料;(3)與簽訂合同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以縣政府部門和鄉(鎮)政府名義訂立合同,經該單位法制機構(或承擔法制職能的機構)法律審核,并報經縣政府主管領導同意后,由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九條 法制機構主要對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合同文本的規范性進行法律審核。法制機構在審核過程中,可根據需要直接或委托相關部門、機構對合同相對方的資質、商業信用、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進行調查,涉及專業性、技術性問題或者情況復雜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和論證。
為保證合同質量,合同承辦部門應為法律審核預留不少于5個工作日時間。法制機構在收到批轉的合同文稿以及相關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需要進行調查、評估、論證的,時間可延長至15個工作日。
第十條 政府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ㄒ唬┖贤黧w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標的或者項目的詳細內容;
?。ㄈ┖贤斒氯说臋嗬土x務;
?。ㄋ模┞男衅谙?、地點和方式;
?。ㄎ澹┻`約責任及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贤兏?、解除及終止的條件;
?。ㄆ撸┖贤瑺幾h解決方式(約定仲裁或訴訟);
?。ò耍┥l件、訂立日期。
第十一條 合同行政主體對訂立合同過程中形成的資料應當立卷歸檔。以縣政府名義簽訂的合同,合同正式簽訂后,承辦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縣政府辦公室機要文書部門交付合同正本一份,向縣政府法制機構交付合同正本復印件一份備存。合同承辦部門應將合同意向書、簽約審批材料、簽約中的來往電函、會談紀要等相關材料立卷存檔。
第十二條 合同行政主體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發生情勢變更、相對人資產經營狀況變化影響履約能力等情況的,承辦部門應當立即向法制機構通報;法制機構應根據具體情況指導承辦部門正當行使權利,最大限度地保障合同行政主體的合法權益。政府合同發生爭議需要仲裁、訴訟及執行的,由合同承辦部門牽頭負責處理。
第十三條 合同行政主體及縣國土、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的次月10日之前,將本單位政府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政府集中采購合同、國有資產處置合同的簽訂、實施、管理情況(附目錄)報縣政府法制機構備案??h政府法制機構查找存在的問題,分析原因,提出相應的對策或者建議,每半年向縣政府匯總報告。
第十四條 合同行政主體違反規定,未經法律審核簽訂合同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對造成經濟損失或給政府形象造成嚴重影響的,由縣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對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縣政府法制機構適時組織對政府合同管理情況進行抽查。合同行政主體違反監督管理制度,不按時報送合同資料、規避合同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由縣政府法制機構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
合同承辦部門工作人員違反合同管理規定,徇私舞弊、失職瀆職,造成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損失或其它嚴重后果的,由縣監察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政府合同法律審核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