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寧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洛寧縣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時間:2012-10-30 15:38:23
來源:本站
寧政〔2012〕34號
洛寧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洛寧縣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現將《洛寧縣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現將《洛寧縣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洛寧縣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縣社會救助體系,提高對臨時性、突發性生活困難城鄉群眾的救助能力,根據《河南省民政廳 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建立健全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民文〔2011〕152號)相關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日常生活中遭遇臨時性、突發性事件,經自身努力和相關政策救助后,仍無法擺脫困境的城鄉困難群眾。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原則。
(一)堅持救急救難的原則;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
(四)堅持自力更生、政府救助、社會互助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
縣民政局負責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的日常管理、指導和監督。
縣財政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核撥工作。
縣監察局負責對臨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行政監察。
縣審計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審計監督,確保臨時救助資金的合規使用。
各鄉(鎮)政府負責申請對象救助資金的審批、發放工作,建立臨時救助對象臺賬和個人檔案。
村(居)委會受鄉(鎮)政府委托,承辦接受救助申請、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和張榜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配合做好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工作。
第五條 臨時救助的對象。
(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員;
(二)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的“三無”人員;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150%的低保邊緣困難群眾;
(四)在我縣域內居住的人戶分離困難家庭人員;
(五)經縣民政局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
第六條 臨時救助的范圍及標準。
臨時救助屬一次性救助,同一事由一年內不能重復申請,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每年申請臨時救助的次數不能超過2次。具體救助標準為:
(一)家庭成員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民政醫療救助報銷部分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后,因個人負擔的醫療費數額較大(超過3萬元以上),直接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可申請3000元以內的臨時救助;
(二)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在獲得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超過2萬元以上),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可申請2000元以內的臨時救助;
(三)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超過1萬元以上),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可申請2000元以內的臨時救助;
(四)貧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階段,經各種救助措施幫扶后,仍然無力支付教育費用的,或被國家國民教育正式錄取的應屆大學生,家庭無力支付入學報到費用的,可申請1000-3000元的臨時救助;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經其他救助措施幫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難以維持的,可申請1000元以內的臨時救助。
(六)對特殊重大困難家庭的臨時救助,實行一事一議。具體細則由縣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臨時救助。
(一)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的;
(二)打架斗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三)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的;
(四)有就業能力,無正常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五)拒絕工作人員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六)無理取鬧或謾罵、侮辱、威脅工作人員的;
(七)當地人民政府認定的及其他不予救助的等。
第八條 因流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較大范圍環境污染、破壞性災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會性災害的救助不適用本辦法。
第九條 對因重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需超過以上救助范圍和標準的,需報請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臨時救助按照“村(居)民申請、村(居)委會民主評議、張榜公示、鄉(鎮)審批、縣民政局備案審查”的程序辦理。管理審批機關自接到臨時救助申請之日起,應在20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期)辦結審批手續,并發放臨時救助金。
(一)戶主申請。申請享受臨時救助的家庭,由戶主或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向鄉(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或通過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會向鄉(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居民戶口簿、戶主身份證、家庭收入證明、家庭財產證明、重大支出證明、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等。
(二)調查核實。鄉(鎮)政府接到申請后,應及時會同村(居)委會開展入戶調查、收入核定、民主評議、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等,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初步擬定救助金額,填寫由縣民政局印制的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
(三)審批備案。鄉(鎮)政府根據核查情況,及時作出審批決定,將審批結果通過村(居)委會張榜公布,公示時間3天以上。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告知申請人不予救助的原因。每月定期將臨時救助情況報縣民政局備案。
(四)資金發放。鄉(鎮)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審批通過的救助對象發放救助資金。臨時救助一般以現金救助為主,必要時也可按現金等價的物資救助。
第十一條 建立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資金。資金來源為:
(一)上級撥入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縣財政按全縣總人口不低于3元/年·人的標準安排臨時救助資金;
(三)縣本級福彩公益金安排的臨時救助資金;
(四)社會捐贈資金;
(五)其他資金。
第十二條 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顚S???h財政局在財政社保專戶下設立臨時救助資金專賬,用于辦理臨時救助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h民政局每月向縣財政局提出臨時救助資金支付計劃,縣財政局核撥臨時救助資金至縣民政局,由縣民政局委托鄉(鎮)政府發放??h民政局、鄉(鎮)政府要設立臨時救助資金專賬,用于辦理臨時救助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業務,并設立臨時救助明細臺賬。
第十三條 縣民政局應加強對臨時救助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日常監督;縣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應發揮職能,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審計和監督。
第十四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采取欺瞞手段騙取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的申請人,必須追回冒領資金,且取消當年再次申請臨時救助的資格。
第十五條 對因失職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的經辦機構和人員,應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嚴格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日常生活中遭遇臨時性、突發性事件,經自身努力和相關政策救助后,仍無法擺脫困境的城鄉困難群眾。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原則。
(一)堅持救急救難的原則;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
(四)堅持自力更生、政府救助、社會互助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
縣民政局負責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的日常管理、指導和監督。
縣財政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核撥工作。
縣監察局負責對臨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行政監察。
縣審計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審計監督,確保臨時救助資金的合規使用。
各鄉(鎮)政府負責申請對象救助資金的審批、發放工作,建立臨時救助對象臺賬和個人檔案。
村(居)委會受鄉(鎮)政府委托,承辦接受救助申請、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和張榜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配合做好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工作。
第五條 臨時救助的對象。
(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員;
(二)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的“三無”人員;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150%的低保邊緣困難群眾;
(四)在我縣域內居住的人戶分離困難家庭人員;
(五)經縣民政局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
第六條 臨時救助的范圍及標準。
臨時救助屬一次性救助,同一事由一年內不能重復申請,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每年申請臨時救助的次數不能超過2次。具體救助標準為:
(一)家庭成員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民政醫療救助報銷部分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后,因個人負擔的醫療費數額較大(超過3萬元以上),直接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可申請3000元以內的臨時救助;
(二)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在獲得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超過2萬元以上),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可申請2000元以內的臨時救助;
(三)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超過1萬元以上),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可申請2000元以內的臨時救助;
(四)貧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階段,經各種救助措施幫扶后,仍然無力支付教育費用的,或被國家國民教育正式錄取的應屆大學生,家庭無力支付入學報到費用的,可申請1000-3000元的臨時救助;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經其他救助措施幫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難以維持的,可申請1000元以內的臨時救助。
(六)對特殊重大困難家庭的臨時救助,實行一事一議。具體細則由縣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臨時救助。
(一)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的;
(二)打架斗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三)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的;
(四)有就業能力,無正常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五)拒絕工作人員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六)無理取鬧或謾罵、侮辱、威脅工作人員的;
(七)當地人民政府認定的及其他不予救助的等。
第八條 因流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較大范圍環境污染、破壞性災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會性災害的救助不適用本辦法。
第九條 對因重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需超過以上救助范圍和標準的,需報請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臨時救助按照“村(居)民申請、村(居)委會民主評議、張榜公示、鄉(鎮)審批、縣民政局備案審查”的程序辦理。管理審批機關自接到臨時救助申請之日起,應在20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期)辦結審批手續,并發放臨時救助金。
(一)戶主申請。申請享受臨時救助的家庭,由戶主或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向鄉(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或通過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會向鄉(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居民戶口簿、戶主身份證、家庭收入證明、家庭財產證明、重大支出證明、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等。
(二)調查核實。鄉(鎮)政府接到申請后,應及時會同村(居)委會開展入戶調查、收入核定、民主評議、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等,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初步擬定救助金額,填寫由縣民政局印制的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
(三)審批備案。鄉(鎮)政府根據核查情況,及時作出審批決定,將審批結果通過村(居)委會張榜公布,公示時間3天以上。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告知申請人不予救助的原因。每月定期將臨時救助情況報縣民政局備案。
(四)資金發放。鄉(鎮)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審批通過的救助對象發放救助資金。臨時救助一般以現金救助為主,必要時也可按現金等價的物資救助。
第十一條 建立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資金。資金來源為:
(一)上級撥入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縣財政按全縣總人口不低于3元/年·人的標準安排臨時救助資金;
(三)縣本級福彩公益金安排的臨時救助資金;
(四)社會捐贈資金;
(五)其他資金。
第十二條 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顚S???h財政局在財政社保專戶下設立臨時救助資金專賬,用于辦理臨時救助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h民政局每月向縣財政局提出臨時救助資金支付計劃,縣財政局核撥臨時救助資金至縣民政局,由縣民政局委托鄉(鎮)政府發放??h民政局、鄉(鎮)政府要設立臨時救助資金專賬,用于辦理臨時救助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業務,并設立臨時救助明細臺賬。
第十三條 縣民政局應加強對臨時救助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日常監督;縣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應發揮職能,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審計和監督。
第十四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采取欺瞞手段騙取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的申請人,必須追回冒領資金,且取消當年再次申請臨時救助的資格。
第十五條 對因失職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的經辦機構和人員,應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嚴格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