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委辦公室 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未按規定報送重要緊急信息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
時間:2012-05-25 10:02:31
來源:本站
寧辦〔2012〕30號
縣委辦公室 縣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未按規定報送重要緊急信息
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
縣委辦公室 縣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未按規定報送重要緊急信息
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縣委各部委,縣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嚴肅重要緊急信息報送紀律,暢通信息報送渠道,為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有效處置各類事件提供更加及時、準確、全面的信息保障服務,維護經濟社會安全穩定發展,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未按規定報送重要緊急信息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洛辦〔2012〕43號)、《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切實加強和規范緊急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寧辦〔2011〕47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重要緊急信息是指重大突發性事件,重大特大交通、安全生產等事故,重大自然災情和疫情,重要刑事和治安案件,重大社情民意、社會重要動態,制售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危害食品藥品安全、涉外事件、民族矛盾、重大集訪、上訪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危及經濟社會安全穩定發展的帶有苗頭性、傾向性、預警性的緊急重要信息。
一、本辦法所稱重要緊急信息是指重大突發性事件,重大特大交通、安全生產等事故,重大自然災情和疫情,重要刑事和治安案件,重大社情民意、社會重要動態,制售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危害食品藥品安全、涉外事件、民族矛盾、重大集訪、上訪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危及經濟社會安全穩定發展的帶有苗頭性、傾向性、預警性的緊急重要信息。
二、各責任單位應建立健全緊急重要信息報送渠道,確保在事件發生后1小時內向縣委辦值班室、政府辦值班室、縣政府應急辦和縣委辦信息科(工作日八小時內)報告。
三、各鄉(鎮)、縣直各單位、駐寧各單位主要領導為報送本轄區、本系統、本單位重要緊急信息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主要責任人,辦公室主任為重要責任人,從事該項工作的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四、在工作中不認真履行相關信息報送規定,出現遲報、漏報、瞞報、謊報重要緊急信息的,視情節輕重,對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人、重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據干部管理權限,根據相關規定分別給與相應處理:
1.對于責任單位沒有認真履行相關信息報送規定,且采取措施不力、處置不當,在市內媒體網絡引起負面報道產生不良影響的,引起市委、市政府領導關注批示的,給予責任單位通報批評1次,責成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向縣委、縣政府寫出書面檢查,給予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相關責任人誡勉談話1次。一年內出現兩次上述情況的,給予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誡勉談話1次,給予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相關責任人效能告誡1次。一年內出現三次及以上上述情況的,給予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效能告誡1次,按規定對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相關責任人作出黨政紀處分或調離工作崗位。
2.對于責任單位沒有認真履行相關信息報送規定,且采取措施不力、處置不當,在省內媒體網絡引起負面報道產生不良影響,引起省委、省政府領導關注批示的,責成責任單位向縣委、縣政府寫出書面檢查,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誡勉談話1次,給予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相關責任人效能告誡1次。一年內出現兩次及以上上述情況或被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關注批示一次的,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效能告誡1次,按規定對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相關責任人作出黨政紀處分或調離工作崗位。
3.對于責任單位沒有認真履行相關信息報送規定,且采取措施不力、處置不當,在全國主流媒體網絡引起負面報道產生不良影響,引起中央領導關注批示的,責成責任單位向縣委、縣政府寫出書面檢查,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效能告誡1次,按規定對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相關責任人作出黨政紀處分或調離工作崗位。
五、對在工作中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手段,壓報或阻撓他人報送重要緊急信息的,按規定對責任人作出黨政紀處分。
中共洛寧縣委辦公室
洛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5月24日
三、各鄉(鎮)、縣直各單位、駐寧各單位主要領導為報送本轄區、本系統、本單位重要緊急信息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主要責任人,辦公室主任為重要責任人,從事該項工作的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四、在工作中不認真履行相關信息報送規定,出現遲報、漏報、瞞報、謊報重要緊急信息的,視情節輕重,對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人、重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據干部管理權限,根據相關規定分別給與相應處理:
1.對于責任單位沒有認真履行相關信息報送規定,且采取措施不力、處置不當,在市內媒體網絡引起負面報道產生不良影響的,引起市委、市政府領導關注批示的,給予責任單位通報批評1次,責成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向縣委、縣政府寫出書面檢查,給予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相關責任人誡勉談話1次。一年內出現兩次上述情況的,給予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誡勉談話1次,給予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相關責任人效能告誡1次。一年內出現三次及以上上述情況的,給予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效能告誡1次,按規定對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相關責任人作出黨政紀處分或調離工作崗位。
2.對于責任單位沒有認真履行相關信息報送規定,且采取措施不力、處置不當,在省內媒體網絡引起負面報道產生不良影響,引起省委、省政府領導關注批示的,責成責任單位向縣委、縣政府寫出書面檢查,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誡勉談話1次,給予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相關責任人效能告誡1次。一年內出現兩次及以上上述情況或被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關注批示一次的,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效能告誡1次,按規定對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相關責任人作出黨政紀處分或調離工作崗位。
3.對于責任單位沒有認真履行相關信息報送規定,且采取措施不力、處置不當,在全國主流媒體網絡引起負面報道產生不良影響,引起中央領導關注批示的,責成責任單位向縣委、縣政府寫出書面檢查,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效能告誡1次,按規定對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相關責任人作出黨政紀處分或調離工作崗位。
五、對在工作中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手段,壓報或阻撓他人報送重要緊急信息的,按規定對責任人作出黨政紀處分。
中共洛寧縣委辦公室
洛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