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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寧縣砂石資源管理實施方案

          時間:2012-02-17 15:37:37 來源:本站
              為確保我縣河道行洪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國有資源,加強砂石資源管理,建立規范有序、運轉協調的砂石管理機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通河道、利防汛、改環境、保安全為總旨;按照集中管理、部門聯動、綜合執法、促進發展的原則,對縣域內砂石開采行業統籌規劃,規范管理。堅持資源開發利用和河道綜合整治、國土資源整治改良、生態環境改善相結合,實行采砂行業集中統一管理,建立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稅費征繳、統一稽查監督;不準在行洪河床內搭建生產料臺、臨時住房;不準在行洪河床內堆放成品砂石料、廢棄料;主汛期不準在行洪河床內開采作業,人員機械不準在河道內滯留;安全人員、安全措施未落實到位前不準生產作業;不準在水利工程設施、橋梁安全保護區內以及風景旅游區附近采砂作業的“四統一,五不準”管理體制。使全縣砂石資源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規范化、市場化軌道。
          二、主要任務
              一是規范河道砂石開采秩序,對縣域內河道砂石資源進行科學規劃,制定禁采區、控采區、宜采區;按照砂石儲量和可持續開采利用的原則,對各類砂石資源進行有效整合,建立規范、高效的砂石開采運營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二是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將生態環境綜合整治與砂石資源管理相結合,消除河道行洪障礙,提高河道行洪能力,規范砂石資源利用秩序,促進生態環境逐步改善,推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三是規范管理體制。堅持政府指導與行業管理、屬地管理相結合,由政府統一監管,職能部門與屬地鄉村各負其責,協調配合及時解決有關問題,建立健全符合我縣實際的采砂管理體制。
          三、組織領導
              為確保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順利開展,成立由縣政府主管領導任組長,縣直相關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洛寧縣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協調、監督全縣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水利局,水利局局長兼辦公室主任。
          四、方法步驟
          (一)調查模底(1月28日—2月10日)
              一是由河道管理部門對現有河道內采砂情況進行全面排查,摸清我縣現有河道采砂規模、機械裝備、采砂工藝、生產銷售能力等基本情況,逐項造冊登記。制定河道內采砂規劃及資源整合計劃,報洛寧縣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二是由沿河鄉(鎮)負責,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現場指導,對本行政區域河道內的所有阻水林木、灘地進行全面排查。查清阻水林木、灘地位置、面積、現占有人姓名、住址、占有性質等基本情況,詳細登記造冊,報洛寧縣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三是由縣國土資源、林業部門負責,相關鄉(鎮)配合,對河道堤防以外利用耕地、荒灘地、林地、山體風化石加工砂石現象進行全面排查,查清該類采砂企業數量、規模、占地面積、占地性質、批準單位等基本情況,詳細登記造冊,報洛寧縣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二集中整治(2月10日-3月10日)
          1、河道清障及規范管理
              河道砂石資源屬國家所有,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侵占、買賣。為確保河道行洪安全,決定對全縣所有行洪河道進行全面清障和規范管理。
              (1)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有關要求,發布河道清障通告,監督實施。
              (2)相關鄉(鎮)具體負責落實。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對本鄉(鎮)行政區域的河道內荒灘地阻水附屬物(主要包括河道內的樹木、房屋、私修堤防)予以清除。洛寧縣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按實際清除面積,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對屬地鄉村給予相應獎勵及補助。
              (3)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在河道內阻水附屬物清除工作結束后,沿河鄉村應配合河道管理部門加強對河道的日常管理,明確河道權屬關系及管理權限。鄉村及原占有戶應在洛寧縣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制定書面承諾書上簽字蓋章、放棄對河道內荒灘、灘涂的使用支配權,由河道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管理職能,統一規范管理。
              (4)阻水附屬物清除后的河道內灘地,由洛寧縣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對其進行評估,統一組織處理,實行資源有償合理利用。
              2.河道內砂石資源管理
          (1)河道采砂禁采區、控采區、宜采區的劃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堅持河道采砂與河道治理、河道防洪安全相結合,環境保護和城市發展規劃相一致,劃定河道采砂禁采區、控采區、宜采區。
              禁采區:對采砂影響到河道、水利工程及其它重要設施安全的河段劃為禁采區。
              下列范圍劃定為禁采區:
              ①洛河規劃堤防迎水坡5 0米、背水坡1 2米;其它支
          流河道堤防背水坡5米范圍內;
              ②河道內水利工程設施上、下游5 O米范圍內;
              ③洛河跨河橋梁上、下游2 0 0米范圍內;洛河各支流跨河橋梁上、下游50米范圍內;
              ④河道內大型水利工程以設計保護區為標準劃定禁采區和控采區;
              ⑤生態治理河段:洛河王范大橋上游3 O 0米至王協大橋下游3 0 0米;
              控采區:對采砂可能影響到河道水利工程及其它重要設施安全,但又確需清淤疏浚以保證行洪暢通的特殊河段劃定為控采區。
              控采區實施嚴格的開采論證和審批制度,開采前必須制定科學的開采及病險工程修復方案,嚴謹的防洪預案報河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實行控制性開采。下列范圍劃為控采區河段:洛河長水鄉西寨段、王伙段、馬店鄉馬西段、底張鄉磨頭段、西山底鄉孫洞段、趙村鄉西王村段、陳宋段、城郊鄉余糧段。
              以上區域應立標定界,嚴格控制開采。
              宜采區:禁采區、控采區外的其它區域劃定為宜采區,宜采區按批準的開采時間、開采范圍、開采方式和開采量進行開采。
              (2)宜采區采砂規劃
              根據河道宜采區內砂石資源分布狀況,堅持資源有效利用、河道行洪能力有效提高、生態環境有效改善的原則,規劃洛河宜采區若干個河段。堅持河道安全暢通、有利于行洪和砂石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原則,采取保大關小、聯營合作、股份兼并的方式,對河道宜采區內現有采砂企業限時進行整合。本次整合河道采砂企業控制在1 8家,最終河道采砂企業控制在2 O家以內。
              (3)砂石資源整合措施
              《洛寧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全縣砂石資源管理工作的通告》頒發之日起,對禁采區內的采砂企業堅決予以取締;對控采區、宜采區內的采砂企業,在洛寧縣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由河道管理部門按照河道采砂規劃要求進行審查。符合采砂規劃的,必須按要求申請辦理采砂許可證;凡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一律關停取締。
              申請河道內采砂應符合下列條件:
              ①年開采量不低于2萬方;
              ②承諾接受管理,簽署服從管理承諾書,自愿申請采砂許可并具備生產條件;
              ③按2萬立方/年最低開采量預交砂石資源稅費及平復保證金。
              ④保證在采砂過程中對批準采砂河段堤防進行有效加固治理,保證對河道護堤地進行有效回填整理,達到5 0米規劃護堤地地表平整、岸線整齊標準;保證對開采后的河床進行及時平復,達到河道管理部門要求標準,保證河道暢通,確保行洪安全;
              ⑤采砂過程中實際采砂量超出年核定最低產量的,超出部分應依法繳納資源稅費;達到或低于年核定生產量的,均按核定年最低生產量標準征繳資源稅費。
              3.河道管理范圍外采砂整頓
              根據國土資源、林業、水利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堅持國土資源開發和保護群眾利益相一致、國土資源整治改良和資源有效利用相結合、保護國土資源紅線、增加土地儲備的原則,由洛寧縣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管理,職能部門與所屬鄉村配合,對利用河道外灘(林)地、山體風化石采砂行為進行集中整頓。
              ①自本方案頒布之日起,所有在河道外毀地、毀林、毀山開采砂石的企業或個人,必須無條件全部予以關停;
              ②縣國土資源、林業、水利部門根據河道外采砂普查情況,制定土地改良治理、荒山治理,制定復耕、復林方案,報洛寧縣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③凡在基本農田內從事采砂作業的,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必須立即無條件停止采砂行為,撤出機械設備,恢復土地原貌,否則將依據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④對符合土地整治改良、復林、復耕項目要求,已納入治理規劃的土地、林地及荒山,經國土資源、林業、水利部門備案批準后,由洛寧縣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采取租賃的方式,直接同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者簽署土地治理改良、復林、復耕協議,統一組織實施。經整治改良后,具備復耕、復林條件的土地交原種地戶或村集體,增加耕地面積。
              ⑤從事采砂的個人或集體,必須在采砂前向國土資源、林業、水利管理部門提出治理申請,由國土資源、林業、水利部門實地核查,明確國土資源性質,符合條件的可申報國土資源治理項目,納入國土資源治理規劃。
              ⑥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凡群眾或村集體自愿申請國土資源整理改良、荒山治理或林地改良更新申請的,必須報國土資源、林業、水利部門備案、審批,符合條件的,經國土資源、林業、水利部門備案、審批后,由縣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實施。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簽署用于采砂經營的土地、荒灘、荒山、林地租賃協議,已經簽署的,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一律予以廢止。
              ⑦國土資源、林業改良治理過程中以及開采風化石所得的砂石,必須納入砂石資源管理,按規定標準征繳砂石資源稅費。
              4.其它特殊情況采砂管理
              (1)對重點工程建設及社會公益設施建設所需的砂石資源,建設單位必須向洛寧縣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申請,由領導小組辦會室協調規劃采砂區域,直接按工程設計用量向砂石資源管理部門繳納砂石資源稅費。
              (2)因疏浚河道、加固堤防或工程建設確需在禁采區、控采區內采挖砂石的,經縣水利局批準,報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備案。根據采砂量,按標準繳納砂石資源稅費。涉及堤防安全的應按要求進行治理。支流河段采砂,由河道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5.法律保障
              本次集中整頓活動由縣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監察局全程介入,縣水利、國土資源、林業、電力、安監、環保、交通、稅務、廣電等職能部門全程配合,實行集中行動、聯合執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厲打擊,觸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未經批準或不按批準的開采地點、作業方式,擅自在河道內采挖砂石的;在砂石資源整合過程中拒不執行整合要求,強行采砂的;采砂棄料未按照要求及時平復的;不按規定接受管理的。
              (2)拒不執行河道內灘地附屬物清除或蓄意阻撓、干擾清除工作的;以各種方式阻撓、干擾或拒不接受管理的。
              (3)在基本農田從事采砂作業的;擅自簽署荒山、林地、荒山租賃、出讓協議的;不經批準備案,擅自以土地整治改良等名義從事采砂作業的。
              (4)未經批準,以任何工程建設名義采挖砂石料,拒不接受管理的。
              (四)檢查驗收(3月10日一3月30日)
              集中整治結束,領導小組將組織人員分組對集中整治成果進行全面檢查驗收,達不到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同時,對鄉(鎮)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認定,對按時完成河道清障任務、解決河道內權屬爭議的鄉(鎮),以實際清障面積按標準兌現工作補助;對未按期完成清障任務的鄉(鎮),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并限期完成??h水利、國土資源、林業等部門應按期完成整治任務,消除相關矛盾和糾紛,理順管理秩序,未及時完成任務,導致矛盾擴大激化的,實行責任追究。
              (五)集中規范管理
              2 0 12年3月1 O日起,在堅持現行砂石資源管理模式的基礎上,對全縣砂石資源實行規范管理。采取源頭開票,運營車輛憑票通行,主要出境路段和重點砂場駐人看守,領導小組及管理單位流動稽查的管理辦法,實行全市砂石資源“一費制”、砂石運營“一票通”管理機制。
              在縣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由縣河道管理所統一征收采砂管理費,根據委托協議代征資源稅、資源費。收費標準如下:
              1.采砂管理費:砂石資源按4.5元/立方,淘金砂按產值的5%收??;
              2.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品銷售收入×2%×開采回采率系數,合1.5元/立方;
          3.砂石資源稅:細砂1元/立方,粗砂(含加工石子)
          2元/立方,天然毛料1元/立方。
              按照上述標準,各類稅、費征收標準為砂7元/立方,天然石子1元/立方,天然毛料3元/立方,礦山破口石按3元/立方征收。
              凡縣域內任何從事砂石開采運營的單位或個人,包括縣域外無手續進入我縣的砂石資源,均按上述標準征繳資源稅費。
              對不按照管理辦法從事砂石開采運營的單位及個人,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厲打擊,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洛寧縣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領小組成員單位、各相關單位及鄉鎮領導要對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高度重視,提高認識,各單位要根據各自職責任務,安排專人負責,認真執行領導小組工作部署,落實各項工作措施,確保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順利實施。    
              二、加強領導。洛寧縣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領小組辦公室要加強領導,協調相關單位密切配合,成員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及時有效處理好管理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順利進行。
              三、加強宣傳??h水利、國土資源、林業及所有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加強對砂石資源管理工作的宣傳報道,使廣大干部群眾從思想上認識到山川河流屬國家所有,砂石資源是山川河流的主要組成部分,必須有序開采,合理利用,營造砂石資源應管、必管、可管的濃厚社會輿論氛圍。廣播電視要開設專欄,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及時報道,對阻撓、破壞工作的人員要予以曝光,推動集中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四、嚴格標準。在砂石資源整合和采砂權審批過程中要公平、公正,嚴格標準。凡河道內采砂企業年度核定采砂量低于2萬方的,一律取消采砂資格??h域內所有取得采砂資格的砂石企業,開采前必需按核定年度采砂量預交資源稅費及安全、平復保證金。河道外采砂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五、強化保障??h河道管理部門要加強砂石資源管理隊伍建設,加強培訓,提高素質,強化管理,打造高素質的執法管理團隊。要充分發揮政法機關對砂石資源管理工作的執法保障作用??h紀檢、公安、法院、檢察院等部門要積極支持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隨時提供法律保障。
              六、責任追究。砂石資源管理人員應嚴格履行職責,凡出現接受管理對象請托、私自降低管理標準、私放運砂車輛、以各種方式參與開采、運營活動或為自己及親友謀取私利的,一經發現,立即清理出砂石資源管理隊伍,并追究相關責任。觸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凡為違規、違法砂石資源經營活動提供保護、包庇、阻撓砂石資源管理工作,為砂石資源違規、違法經營活動充當保護傘或參與經營的黨員干部、公務人員,按照黨紀、政紀嚴肅處理。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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