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寧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洛寧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試行)實施細則的通知
洛寧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印發洛寧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
(試行)實施細則的通知
寧人社〔2011〕37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洛寧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試行)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洛寧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試行)
實 施 細 則
為確保我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順利實施,根據《洛寧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洛寧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試行)的通知》(寧政〔2011〕36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參保范圍和對象
第一條 凡具有本縣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和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均可在戶籍地參保繳費。
第二章 參保登記
第二條 農村居民以家庭為單位(父母、子女、兒媳、養老女婿及配偶)登記、參保,參保時攜帶戶口簿、身份證、重度殘疾人員殘疾證(一級)原件及復印件到村(居)委會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手續,填寫《洛寧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一式兩份,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城鎮居民個人到戶籍所在地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登記參保、繳費。
第三條 村(居)委會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登門入戶,負責做好身份認定,填寫《洛寧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洛寧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明細表》、《繳費證》(60周歲以上人員同時填寫《洛寧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審批表》),于5個工作日內將“三表一證”、保險費或銀行交款單上報到所在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
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所負責初審《洛寧縣城鄉居民參保登記表》、《洛寧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審批表》,核對《繳費明細表》、《繳費證》,填寫《繳費匯總表》,將資金匯入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指定賬戶,錄入參保個人信息和繳費情況?!八谋怼奔由w公章后5個工作日內上報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
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負責復審《洛寧縣城鄉居民參保登記表》、《洛寧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審批表》,核對《繳費明細表》、《繳費匯總表》和銀行繳款單,確認無誤后,將參保人個人信息和繳費情況進行復錄,為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所統一開具社會保險基金專用票據,同時為參保人建立個人賬戶,并將“四表”及相關材料歸檔備案。
第六條 參保人員基本信息發生變動,須到所在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所申請填寫《洛寧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變更登記表》;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所于每月20日前上報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三章 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第七條 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年繳費標準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和1000元等10個檔次,參保人員可自行選擇,多繳多得。養老保險費實行按自然年度繳納,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繳費年度。繳費時間為每年的3月15日至4月15日,以家庭為單位,由村(居)委會統一組織收繳。
第八條 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分別由中央財政和縣政府按確定標準給予補助。省、市兩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省財政每人每年補貼20元,市財政每人每年補貼10元,縣財政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員(一級)按每人每年100元標準代繳養老保險費。
第九條 有條件的村集體應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居)委會召開村(居)民會議民主確定,補助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條 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對參保人的各種補助和資助要向烈士遺屬、領證的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和雙女父母等特殊對象傾斜,多渠道解決他們的繳費資金問題。
第四章 個人賬戶資金和計息辦法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包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它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的資助、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繳費補貼及利息。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年內以單利計息,逐年按存儲額以復利計息。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予以保留,不間斷計息。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除政府補貼外,其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居)委會應在一個月內到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所辦理相關手續,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十四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于支付參保人員六十周歲后的養老待遇,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及辦理程序
第十五條 按月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60周歲人員本人不再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農村居民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按規定參保繳費。
(二)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應按補繳當年的繳費標準,補繳部分不享受政府補貼。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三)在機關事業或企業享受退休待遇的職工不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辦理程序
(一)參保人應在年滿六十周歲前一個月,持《繳費證》、兩張近期免冠2寸照片、戶口簿、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戶口所在地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所提出領取養老金的申請,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所初審后,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公示10天以上,無異議的填寫《洛寧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審批表》(一式2份)。
(二)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所初審后在參保人的《洛寧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審批表》上加蓋公章,并將參保人的《洛寧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審批表》、《繳費證》、戶口簿、身份證的復印件等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到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
(三)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對參保人員的材料進行復審,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在其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為其辦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在指定的金融機構開立養老保險待遇發放賬戶,并在每月15日前將其應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撥付到位。
2.對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選擇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待達到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次月,為其辦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選擇一次性補繳的人員,待其補足15年繳費額的次月,為其辦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
3.對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不選擇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和一次性補繳的,享受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
(四)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應在每月20日前根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退保、轉移等情況,編制次月養老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報縣財政部門??h財政部門應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編制的基金使用計劃審核后,在次月5日前將應撥付資金劃撥到位。支出戶應當留足相當于2個月正常支出的社會保險周轉金,以確保保障對象按時足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六章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標準
第十七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1.基礎養老金月領取標準全縣統一,目前暫定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貼55元,縣財政補貼5元。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為城鄉居民個人賬戶積累總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保險金計發系數相同)。
(二)一次性養老待遇。參保人達到領取待遇年齡,而又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享受一次性養老待遇,其待遇為個人繳費和利息。
第七章 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
第十八條 參保人戶口遷出本縣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將其保險關系連同個人賬戶資金轉入遷入地的城鄉居民社保經辦機構;遷入地尚未建立城鄉保險制度的,根據本人意愿可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其個人賬戶資金暫存,待條件具備時轉移;戶籍遷入我縣的,按我縣實施辦法執行。
參保人戶口在本縣鄉(鎮)之間遷移的,只轉移保險關系。
第八章 終止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辦理程序
第十九條 參保人出現出國(境)定居、死亡等情況的,應終止其保險關系,并進行終止登記。
(一)參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應持相關證件及材料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終止登記申請,填寫《洛寧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終止登記表》(一式2份),同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參保人員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2.出國(境)定居的,應提供出國(境)定居證明;
3.參保人員死亡的,應提供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非火化區除外),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等;人員失蹤宣告死亡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二)村(居)委會負責檢查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在《終止登記表》上簽字、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于當月20日前將《終止登記表》及有關證明材料提交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所。
(三)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所初審后,將終止登記信息錄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并在《終止登記表》上加蓋公章,于當月25日前將《終止登記表》及相關證明材料上報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
(四)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復核后,對終止登記信息進行確認,結算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打印《洛寧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金額結算單》(一式3份),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劃入指定銀行,通知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憑身份證件到指定銀行領取,支付成功后,終止其保險關系,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第九章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接續辦理程序
第二十條 參保人需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繳費證》到戶籍所在地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所填寫《補繳申請表》(一式2份)。
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所審核后,登記續繳費記錄,將資金匯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指定的賬戶,并將接續人繳費情況錄入計算機,相關材料5個工作日上報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
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負責審核相關證件及銀行交款單后,將接續人個人檔案和繳費情況進行復錄,為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所開具社會保險基金專用票據,并將相關材料和表格歸檔備案。
第十章、保險制度的銜接
第二十一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管理
第二十二條 領取城鄉居民保險待遇的人員每年按照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統一安排,攜帶身份證和待遇領取證進行領取資格確認;未按時進行資格確認的,停發養老金。
第二十三條 領取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應在一個月內到所在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所辦理相關手續。以偽造證件、隱瞞死亡時間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在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應暫停為其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待服刑期滿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再予以辦理。待遇領取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村(居)委會和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所應及時提請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停止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待服刑期滿后,再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停發期間的待遇不予補發。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從2011年12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