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洛寧縣非煤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通知
洛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洛寧縣非煤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通知
寧政辦〔2011〕6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洛寧縣非煤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洛寧縣非煤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一、總則
1.編制目的。進一步增強應對和防范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風險和事故災難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編制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洛寧縣人民政府重特大事故險情應急救援預案》,結合我縣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3.工作原則。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快速有效救援”的原則,建立健全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機構,明確搶險救災責任,完善應急救援體系,在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統一部署下,對發生的非煤礦山事故災難進行快捷有效的搶救,使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4.適用范圍。本預案適應于縣域內非煤礦山發生和可能發生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
二、組織機構和職責分工
縣政府成立縣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指揮長由主管副縣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縣政府協管安全生產工作副縣長擔任。成員由縣政府辦、縣委宣傳部、財政局、公安局、安監局、衛生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企業主管部門、事故所在地鄉(鎮)政府主管領導組成,負責事故搶險救援的領導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安監局。
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非煤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組織指揮非煤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工作;接到非煤礦山事故災難報告后,根據事故災難情況,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指揮長、副指揮長要及時準確了解情況,批準現場救援方案;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并根據事態發展及時做出各種正確的救援決策,必要時向市應急救援中心發出救援請求。
指揮部下設事故災難搶救組、事故災難搶險技術組、后勤保障組、醫療救護組、治安組等5個現場救援專業組,各專業組組成和職責如下:
1.事故災難搶救組
組 長:事故所在地鄉(鎮 )主要負責人(市屬以上企業由企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
副組長:搶險組織負責人
成 員:由組長確定
負責組織人力、物力,確定搶險施工方案和現場搶險救援、事故搶險現場的指揮、協調工作。
2.事故災難搶險技術組
組 長:縣安監局局長
副組長:事故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人
成 員:由組長確定
負責制定事故災難搶救方案,解決事故災難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
3.后勤保障組
組 長:縣財政局局長(市屬以上企業由企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
副組長:事故所在鄉(鎮 )主要負責人
成 員:由組長確定
負責事故災難搶救過程中的物資供應、資金供應、搶險人員生活安排、遇難人員家屬安置和接待工作;負責事故災難的信息收集、整理、報告和新聞發布工作。
4.醫療救護組
組 長:縣衛生局局長
副組長:各醫院院長
成 員:由組長確定
負責事故災難遇險人員和搶救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5.治安組
組 長:縣公安局局長
副組長:縣公安局主管副局長
成 員:由組長確定
負責維護事故災難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災難現場和警戒區的設置、警戒工作。
三、預警和預防機制
1.發生礦山事故災難后,事故單位負責人一方面組織職工按有關安全規程的要求進行搶救,另一方面必須用最快的方式向縣指揮部和指揮部辦公室及有關部門報告。
2.事故險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事故災難發生單位、時間、地點、事故類型、企業基本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遇險人數、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報告人姓名及聯系方式等。
3.縣指揮部辦公室接報后,要認真做好記錄,立即上報指揮長及副指揮長,通知各專業救援組組長,并按規定報有關上級部門。
四、應急響應
1.縣指揮部接報后,應根據事故性質迅速作出決定,凡發生或可能發生死亡事故災難時,事故單位所在地鄉(鎮)政府啟動本級應急救援預案和本預案。凡發生或可能發生3人以上較大事故災難時,啟動本預案和《洛寧縣人民政府重特大事故險情應急救援預案》。
2.各專業救援組接報后,應立即組織本組成員,趕赴事故現場,在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積極開展搶救工作。
3.事故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程規定,積極采取安全可靠 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4.各鄉(鎮 )應急救援機構接報后,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救援,并積極協調各有關單位,做好以下工作:
(1)協助縣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根據事故災難發生情況和現場偵察情況,制定具體的救援方案,迅速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2)協助縣指揮部在行政區域內確定占用場地,調用各類人員、物資、設備。
(3)及時匯報搶險救災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對實施方案的調整、修訂和補充建議。
(4)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工作。
(5)配合上級部門維護好社會秩序,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后及安撫工作。
(6)及時向縣指揮部領導匯報情況。
(7)配合縣指揮部做好事故災難信息發布工作。
(8)辦理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5.六類易發事故的緊急救援
(1)尾礦庫事故災難。尾礦庫出現下列情況要立即啟動本企業應急救援預案,組織群眾撤離和搶救工作:①暴雨期間或長期陰雨天氣時出現尾礦庫排洪系統不能滿足需要,干灘長度小于最小干灘長度;②壩面出現管涌、滑坡、隆起;③壩體位移異常;④溢洪道異常跑沙;⑤有地震災害預報。尾礦庫值班人員發現上述情況時,應立即發出警告信號,告知尾礦庫下游群眾向預定地點撤離,同時報告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立即組織群眾撤離。群眾撤離范圍符合下列要求:五級庫撤出距離為尾礦庫下游1000米;四級庫撤出距離為尾礦庫下游1500米;三級庫撤出距離為尾礦庫下游2000米;二級以上尾礦庫撤出距離為尾礦庫下游2500米。撤出人員后,設立警戒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并制定具體搶救方案,及時進行搶救。
(2)火災事故災難。當非煤礦山井下主要進風管道發生火災時,應先采取反風措施, 撤出井下工作人員;井下回風巷道發生火災事故時,要先撤出上風側人員后,再進行反風,搶救下風側人員。滅火人員必須配帶隔離式呼吸器,在上風側實施滅火,嚴禁滅火人員進入下風側或在下風側組織滅火。如現場滅火不能控制災情,應及時撤出人員采取泡沫、灌漿、密閉等滅火措施進行滅火。
(3)透水事故災難。當工作過程中發現掛汗、掛紅、出水量增大、有害氣體突然增加、巷道內發冷、地鼓、水叫等透水征兆時,應立即撤出井下工作人員,組織探放水。如發生透水事故,必須立即通知井下人員撤離工作現場,切斷淹沒區所有電氣設備電源,起動備用水泵進行排水。主要泵房司泵工未經批準不得擅離職守。要及時清點井下撤出人員人數,發現有人滯留井內,要立即制定排水方案,組織搶救。
(4)中毒或窒息事故災難。發生有害氣體中毒事故或窒息事故后,企業要立即根據事故現場的具體情況,事故發生的性質,研究制定搶救方案,組織搶救,切不可盲目進入事故現場。搶險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配帶隔離式自救器方可進入現場進行搶救。如無隔離式自救器,必須首先采取通風措施,排除有害氣體,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 進入現場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5)大面積冒頂片幫事故災難。發生事故后,企業立即根據事故現場的具體情況,研究制定搶救方案,組織搶救。參加搶救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具備搶險知識和操作技能。救援搶險人員進入現場前必須選派工程技術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安全隱患進行排險、加固處理后,方可組織搶險。搶救 必須采取可靠的支護措施 ,確保搶險人員安全。
(6)墜罐事故災難。發生墜罐事故后,應首先通知井下工作人員組織搶救,并及時對礦井主提升設備及罐島進行檢查,修復損壞的設施。
五、后期處置
1.善后處置。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事故發生后,當地鄉(鎮 )政府、社會保障、商業保險和事故發生單位要立即抽調有政治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經驗的人員,組成善后處理組,負責接待遇難人員家屬、工傷賠償、撫恤和意外傷害賠償工作。
2.事故調查。事故搶險結束后,縣政府組成由安監、監察、公安、工會和其他有關部門參加的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發生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劃分、經驗教訓等問題進行深入調查、取證,提出有針對性的安全對策措施和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六、保障措施
1.各事故搶險小組組長要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并組織成員認真學習非煤礦山安全業務知識 ,提高搶險救災業務水平,協調各方面關系,保證救援工作順利進行。
2.各非煤礦山企業要站在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的重要性,要明確專人具體負責,此項工作。要按照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要求,制定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準備搶險物資。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必須明確群眾撤離報警信號、撤離地點和組織措施。
3.大、中型非煤礦山企業必須成立專業搶險組織,配備滿足應急救援需要的設備和器材。小型企業要與就近的大、中型企業專業應急救援組織或社會救援組織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4.各涉及礦山的鄉(鎮)應根據本預案,結合各自實際情況,認真制定本鄉(鎮)非煤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方案,成立非煤礦山專業搶險指揮部,并報縣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5.各單位必須對本單位(本地區)的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建立健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加強培訓,搞好訓練,使每個工作人員熟悉掌握預案的內容和相關措施,并根據條件和環境變化及時修訂、補充和完善預案的內容。
6.各企業專業應急救援組織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無條件立即趕赴現場參加事故災難搶險工作。
7.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非煤礦山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的責任和義務。
8.事故搶險期間,縣指揮部有權調用各生產經營單位儲備的搶險物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