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成立洛寧縣企業(外商)投訴中心有關事宜的通知
時間:2009-11-27 00:00:00
來源:本站
寧政〔2009〕60號
洛寧縣人民政府
關于成立洛寧縣企業(外商)投訴中心
有關事宜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縣直有關單位,各企業:
為進一步優化我縣投資環境,切實維護企業(外商)的合法權益,營造親商愛商氛圍,樹立誠信政府的良好形象,根據《洛陽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投訴辦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86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決定成立洛寧縣企業(外商)投訴中心?,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業(外商)投訴中心的組織機構
為加強對辦理企業(外商)投訴工作的領導,成立洛寧縣企業(外商)投訴工作領導小組,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魏云堂為組長,副縣長袁金懷為副組長,縣長助理、縣經濟發展局局長、商務局局長高留虎,縣政府黨組成員、縣紀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閆新強,縣財政局局長謝愛生,縣發改委主任高鐵栓,縣招商局局長任元生,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李志偉,縣行政服務中心負責人賈紅霞,縣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焦先鋒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企業(外商)投訴中心(以下簡稱投訴中心),設在縣監察局,閆新強同志兼任主任,梁濟民同志任副主任,工作人員從縣紀委、監察局和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抽調。企業(外商)投訴工作領導小組以聯席會議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討論重大企業(外商)投訴案件以及疑難案件的處理,研究企業(外商)投訴中心的運行和發展問題。
二、企業(外商)投訴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受理各類企業(外商)對政府部門及授權事業單位有關行政管理、行政服務等方面的投訴;
(二)負責調查處理投訴案件,并在規定期限內向投訴企業(外商)反饋案件處理結果;
(三)代表縣企業(外商)投訴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由有關政府部門和授權事業單位調查和處理的投訴案件,對投訴案件處理全過程進行督查;
(四)負責對企業(外商)投訴案件進行綜合整理和分析,定期將企業(外商)投訴的受理情況、處理結果、投訴企業(外商)對辦理結果的意見以通報形式向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和縣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反饋;
(五)負責縣企業(外商)投訴工作領導小組聯席會議的召集和組織工作;
(六)負責完成縣企業(外商)投訴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投訴主體和受理范圍
在我縣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企業、企業投資者及企業代理人民政府各部門、授權的事業單位及工作人員在履行法定職責中涉及依法行政、服務態度、工作效率、工作作風、工作質量等方面的問題,可通過來訪、來函、來電等形式向投訴中心進行投訴,投訴中心設在縣委辦公樓519房間,專線電話:0379-66268822;E-mail:lnxyhb@126.com;郵編:471700。
(一)執法部門不依法行政,執法人員超越職權、違反法律程序、違背立法目的執法,干擾企業生產經營,影響企業正常商務活動等問題;
(二)要求或變相要求企業承擔不合理費用,強制企業購買指定產品,增加企業負擔等問題;
(三)未經縣委、縣政府同意,擅自組織各種名義檢查、評比、達標、驗收和升級活動;
(四)自定或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亂收費等問題;
(五)承諾不兌現,政策不落實,工作效率低下,有意刁難、推托等問題;
(六)影響我縣經濟發展環境的其他問題。
四、投訴的受理和辦理
(一)受理。投訴中心接到投訴后,應問清投訴事實、被投訴的對象和要求。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訴企業(外商)提供有關書面材料。包括企業具體名稱、地址以及負責人和聯系人的姓名、職務、住所、聯系方式等。
(二)交辦。由投訴中心將企業(外商)投訴的有關問題轉交有關職能部門進行調查,并對投訴問題調查處理過程進行督查。
(三)查處。對于查證屬實且有明確規定的投訴案件,由投訴中心直接進行處理;對于沒有明確規定的投訴案件,交辦有關部門進行查處;投訴事項涉及同級兩個以上單位管轄的,由投訴中心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對于重大疑難投訴案件由投訴中心提請召開縣企業(外商)投訴工作領導小組聯席會議,研究確定有關查辦事宜。
(四)反饋。調查組或承辦單位應于3個工作日之內向投訴中心提交調查結果,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經投訴中心審定后,5個工作日內答復投訴企業(外商)。投訴企業(外商)以書面方式投訴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答復投訴企業(外商);投訴企業(外商)以口頭、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投訴的,可以以相應的方式答復投訴企業。
(五)時限。凡受理的投訴案件,一般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案件比較復雜的,經企業投訴中心同意后可以適當延長,并向投訴企業(外商)說明原因。
(六)其它。對已受理的投訴,投訴中心未做出處理意見前,投訴企業(外商)可以就投訴事項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請監察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機關、行政監察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后,投訴即告終止。
五、工作要求
(一)投訴中心要嚴格按照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的要求開展工作,承辦單位要嚴格遵守辦結時限,在限期內予以調查和處理;不符合法律、政策規定或因條件所限不能解決的,應以書面方式向投訴企業(外商)說明情況。
(二)投訴中心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時,有關職能部門、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予以配合;對于與投訴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有關部門、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予以提供。
(三)投訴企業(外商)應當對投訴事項的真實性負責,如實提供與投訴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證據。投訴事項經查實,與事實不符的,投訴中心和受訴單位有權要求投訴企業(外商)提供真實情況。投訴企業(外商)不予提供的,投訴中心可以終止辦理投訴。
(四)在投訴辦理過程中,投訴企業(外商)和被投訴對象有權要求與投訴事項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工作人員回避。
(五)投訴企業(外商)和被投訴對象對投訴事項以及在處理投訴過程中涉及到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資料要求保密的,投訴中心應當采取相應措施予以保密。
(六)被投訴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投訴企業(外商)進行任何形式的打擊報復,否則,嚴格按照黨紀和政紀的有關規定從嚴從快從重予以查處。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題詞:外貿 外商 機構 通知
洛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9年9月24日印發
(共印1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