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時間:2009-11-27 00:00:00
來源:本站
寧政〔2009〕65號
洛寧縣人民政府
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規范和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嚴格控制農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正確引導農村居民集約節約用地、依法合理利用土地,遏制違法占用宅基地行為,根據《洛陽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洛政〔2008〕126號)精神,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意義
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是事關農村社會穩定、人民安居樂業的一項重要工作,是當前農村工作的熱點和難點之一,也是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個重要環節。農村宅基地管理不好,不但會出現村莊建設嚴重侵占農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擾亂土地管理和村莊建設秩序等問題,而且也容易產生宅基地糾紛和資源浪費,引發社會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給農村社會穩定帶來不利影響。搞好農村宅基地管理,對于有效地節約和保護土地,保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促進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近年來,由于我縣村莊規劃不到位,宅基地審批及登記發證工作滯后,由此引發的農村社會矛盾日益增多。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把農村宅基地管理作為關系農村社會經濟發展大局的大事,切實抓緊抓好。
二、認真實施農村規劃管理
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以縣域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結合鄉(鎮)建制調整和新農村建設工作,抓緊編制、修訂、完善村莊建設規劃,并嚴格監督實施規劃。要把村鎮規劃做為近期一項主要工作來抓,與國土資源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協作,按省、市時間要求完成村鎮規劃修編工作。村莊建設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和用地面積,嚴禁擅自占用基本農田。要充分挖掘現有村莊用地潛力,充分利用閑置宅基地和空閑地進行舊村改造。要嚴格執行《河南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辦法》和《鎮規劃標準》,嚴格控制宅基地用地標準,并從提高農民物質文化生活和改善村容村貌出發,合理劃定功能區。做好與原有規劃的銜接,充分利用現有住宅,不搞大拆大建,盡可能減少既有宅基地的拆遷和調整,以減少矛盾和糾紛。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建設要依照城市規劃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并納入城市規劃控制范圍。
村莊建設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調整和變更,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的各類建設,必須符合村莊建設規劃。在建設公益設施和劃定村民宅基地等實施規劃的過程中,要本著科學引導、循序漸進、量力而行的原則,充分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確處理新建與拆舊的關系,確保農村社會穩定。
對縣城規劃區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有條件的應當集中興建農民住宅小區或住宅樓。對縣城規劃區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節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在規劃撤并的村莊范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強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
農民建房安排宅基地,要本著有利于保護耕地、實施規劃、綜合治理“空心村”和改善村容村貌、提高農民生活居住環境質量的原則來進行,必須限制在村莊建設規劃確定的村莊建設用地范圍內,嚴格控制新建宅基地占用耕地。按規劃確需占用耕地的,必須按照“占一補一”的原則,開發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做到“先補后占”,及時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對無耕地后備資源的村民委員會,應由村民委員會繳納耕地開墾費,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異地補充耕地,實施耕地占補平衡。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凡符合《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條件的,可按照有關程序申請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要符合《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一條的有關規定。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報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逐級上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
四、依法妥善處理農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超過現行法定面積標準部分的宅基地處理。對由于歷史或規劃原因超過現行法定宅基面積標準的部分宅基地,按以下原則處理: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后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后,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準面積進行登記,但應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并按照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權登記。
(二)批新宅必須交舊宅。異地建新宅且另有一處舊宅的,必須騰出舊宅基地,由村集體依法收回統一安排使用。有地上附著物的應當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確定。對按規劃要求拆舊建新但建新宅后拒不拆除的空宅,以及居住人戶口已遷出本村且不居住的空宅,其宅基地應由村集體依法收回,拒不交回的,按違法用地處理。
(三)違法占用宅基地的處理。村民未經縣人民政府批準違法占地建房的,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所建房宅符合規劃且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經戶主申請免予拆除處罰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處罰,并依法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對不符合規劃或不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必須予以拆除。
(四)房屋依法轉讓,其房屋用地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處理。人民法院依法執行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構筑物的,地上房屋、構筑物獲得者應當到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征用或使用手續。
(五)進城務工經商村民、戶口遷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宅基地的處理。經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允許進城務工經商村民、戶口遷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可將其擁有的房屋連同宅基地,有償轉讓給符合建房條件的本村村民,但轉讓后不得另行申請宅基地。
嚴格禁止村民或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任何名義向本村以外的公民轉讓、買賣宅基地,擅自轉讓、買賣的,國土資源、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并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依法處理。
五、切實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領導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領導,鄉(鎮)、村級領導班子要增強工作責任心,及時發現和化解矛盾,確保協商不出村,調處不出鄉。要加強鄉(鎮)土地和村鎮建設管理隊伍建設,搞好部門協調,切實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耕地保護與村莊建設工作??h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搞好宅基地的審批管理,建立嚴格的管理程序和操作規程,對于急需建房的農戶,對符合規劃、用地合法、報件齊全的,就要及時辦理用地手續,切實搞好用地服務。要加大執法力度,搞好宅基地的日常監督監察工作,建立巡回檢查制度,做到預防為主,防處結合,加大對農村宅基地違法用地等問題的預防措施。要加強對農村干部、群眾的法制宣傳,摒除傳統落后意識,強化土地公有觀念,提高農民守法、用法的自覺性,保持農村社會穩定,促進全縣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二OO九年十月十七日
主題詞:農業 農村 土地 管理 通知
洛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9年10月17日印發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