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洛寧縣政府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09-07-03 00:00:00
來源:本站
寧政〔2009〕42號
洛寧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洛寧縣政府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縣直有關單位:
《洛寧縣政府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洛寧縣政府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為增強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政府對市場物價的宏觀調控能力,防止人民生活必需品價格的劇烈波動,保持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價格調節基金是國務院授權地方政府多渠道籌集,用于平抑市場物價、平衡供求、穩定和調控與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重要商品價格以及調控市場價格的項目支出而設立的政府專項基金。其征收使用的基本原則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二條 縣政府成立價格調節基金征管工作領導小組(另行下文),統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監督檢查工作??h財政、縣審計部門負責對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使用進行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
第三條 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對象主要是高消費和娛樂享受型消費行業、高利潤行業、壟斷性行業、保護性資源開發類行業和政策限制類產業。征收標準按縣政府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擴大或縮小征收范圍,不得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
第四條 縣發改委為全縣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的實施主體和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提出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年度計劃,對價格調節基金補貼的品種進行審核,年末向領導小組報告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況。
第五條 我縣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工作委托縣地方稅務局、縣國家稅務局隨稅實行計算機網絡代征,價格調節基金原則上按月征收,征收后定期統一上繳縣財政非稅專戶。
第六條 征收價格調節基金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不準用其他票據代替。
第七條 對違反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拒繳、欠繳、逾期不繳納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等有關法規進行查處,必要時由價格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條 對違反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拒繳、欠繳、逾期不繳納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等有關法規進行查處,必要時由價格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各單位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在財務處理上,列企業營業外支出,增設“價格調節基金”明細科目,稅務部門不計征稅費。
第九條 使用價格調節基金,首先由使用單位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征管辦公室提出申請,由縣發改委、財政局進行核算、測定、審核后提出意見,呈報縣政府主管副縣長、縣長同意后,由縣財政局撥付使用。除縣政府決定一次性用于價格補貼外,價格調節基金用于扶持生產、經營性項目,實行有償使用,按銀行貸款同期利率收取利息。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專項使用,對挪用的價格調節基金要堅決予以回收。
第十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范圍:
1.用于政策性補貼;
2.用于平抑糧油副食品價格不到位的補貼;
3.用于公共基礎產品價格不到位的補貼;
4.用于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救助;
5.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儲備;
6.用于保障供給、促進流通和經濟結構調整的政府資助;
7.用于支持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發布的價格信息;
8.用于政府規定的其他價格調控工作。
9.用于價格調節基金日常管理費用。包括代征單位征收價格調節基金手續費及任務完成獎勵費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經費、政策宣傳費用、價格調節基金補貼項目調研、專家論證、評審以及聘用中介機構審計監督等費用。
第十一條 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要認真履行用款規定,對不履行用款規定的,有關部門將責令限期改正、還款、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價格調節基金征管部門、財政部門和代征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規定,私自減免、截留、挪用價格調節基金的,將依法依紀予以責任追究,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如與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精神相抵觸時,按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精神執行。本辦法由縣政府價格調節基金征管辦公室負責解釋(辦公室設在縣發改委)。
主題詞:經濟管理 價格 基金 辦法 通知
洛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9年5月26日印發
(共印5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