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政府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工作的通 知
時間:2009-07-03 00:00:00
來源:本站
寧政〔2009〕43號
洛寧縣人民政府
關于做好政府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工作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縣直有關單位:
價格調節基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和省、市政府有關規定,由政府多渠道籌集、用于平抑物價、實行政府價格補貼、保障低收入群體動態價格救助等的政府專項資金。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從2009年6月1日起,在全縣范圍內開征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為切實加強政府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圍和標準
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對象主要是高消費和娛樂享受型消費行業、高利潤行業、壟斷性行業、保護性資源開發類產業和政策限制類產業,主要涉及住宿、餐飲、娛樂、廣告、房地產開發、電信、煙草、采礦等企業,以及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的行業等。具體征收范圍和標準如下:
1.涉外、星級以上住宿業(含商務會館、產權式酒店)按經營收入的1.5%計征,共他住宿業按經營收入的2%計征;
2.餐飲業按營業收入的0.5%計征;
3.服務業(美容美發、保健服務、洗浴、照相、休閑健身、文化娛樂以及中介等服務業)按營業收入的1%計征;
4.房屋出租(含市場商場內門面、柜臺租賃)按租金收入的1%計征;
5.廣告業中用于城市亮化工程的按廣告業務收入的0.5%計征,其它按廣告收入的1%計征;
6.電力、電信和其他信息傳輸服務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7.非煤礦產業(金、鐵、鋁、鉬、鋅、鉛等)按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三稅之和的1%征收;
8.煙草生產企業按納稅額的0.3%計征;卷煙批發企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9.建筑、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工程造價的0.15%計征,無法提供工程造價的企業按工程銷售收入的0.15%計征;
10.為了安全環?;虮Wo、節約資源等目的對特殊產品行業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以及根據需要在水、電、氣等某些特定商品定調價時,按調價總額的2%(一年計算)一次性征收價格調節基金。
二、征收管理權限和方式
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實行分級分行業管理。煤炭及非煤礦產業的價格調節基金,受市政府價格調節基金征管辦公室委托由縣代為征收,除此之外應繳的其它行業,由縣級負責征收。
價格調節基金按月征收,縣政府委托地稅、國稅部門實行計算機網絡代征。交納單位在納稅同時,應填寫《洛寧縣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申請表》,自行計算應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h地稅、國稅部門對繳納單位相應的征收類別、征收標準和繳款金額核對后,為交款人開具河南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使用其他票據的,繳納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繳。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應按財政部門規定直接解繳同級財政預算外價格調節基金專戶。煤炭及非煤礦產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后,統一解繳縣財政專戶,按市財政與縣財政4:6的分成比例在每季度末由縣財政向市財政解繳。
縣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稽查工作,對違反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拒繳、欠繳、逾期不繳納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等有關法規進行查處,必要時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價格調節基金的減免
價格調節基金原則上不得減免。按照洛陽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減征或免征:
(一) 經省、市、縣稅務部門批準的全額免稅企業,在免稅期間免收價格調節基金;部分免稅的企業,可相應減少部分價格調節基金;
(二) 學校、幼兒園、殘疾人福利事業、殘疾人個體經營者;
(三) 下崗職工從事個人經營或創辦企業的,憑下崗再就業優惠證和免稅證明予以免征。但從事建筑、娛樂、廣告、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行業的,不在免征范圍之內;
(四)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
凡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申請減免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或個人,應填寫《洛寧縣價格調節基金減免申請書》,并提供相關手續一并送交洛寧縣價格調節基金征管辦公室,經審定同意后予以減免。
四、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
(一) 報批程序
使用價格調節基金,首先由使用單位向縣政府價格調節基金征管辦公室提出申請,縣發改委、財政局審核后提出意見,呈報縣政府主管副縣長、縣長同意后,由縣財政局撥付使用。
(二) 使用范圍
1.用于政策性補貼。當政府對群眾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實施價格緊急措施時,給執行相關政策的生產者、經營者造成損失的,可運用價格調節基金適當給予補償;
2.用于平抑糧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價格異常波動。當糧油副食品等群眾生活必需品價格劇烈波動時,可適時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相關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或消費者給予適當補貼;
3.用于公共基礎產品價格不到位的補貼,如水、煤氣、熱力等;
4.用于對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救助;
5.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儲備;
6.用于為保障供給、促進流通和結構調整進行的政府資助;
7.用于支持價格信息發布,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提供的價格信息;
8.用于政府規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
9.用于價格調節基金日常管理費用。包括代征單位征收價格調節基金手續費及任務完成獎勵費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經費、政策宣傳費用、價格調節基金補貼項目調研、專家論證、評審以及聘用中介機構審計監督等費用。
五、價格調節基金的監督管理
(一)縣人民政府設立價格調節基金征管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發改委,統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監督檢查工作,縣財政部門、審計部門負責對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使用進行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
(二)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要認真履行用款規定,使用期滿后主動將使用資金歸還財政部門,對不履行用款規定或逾期不還的,由價格調節基金征管辦公室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還款,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三)價格調節基金征管部門、財政部門和代征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規定,私自減免、截留、挪用價格調節基金的,將依紀依法予以責任追究。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題詞:經濟管理 價格 基金 通知
洛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9年5月26日印發
(共印55份)